【案件摘要】本案为企业商事合同纠纷仲裁案。2022年5月,王某与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投资80万元占比3.6%,并由北京A控股集团出具《担保函》连带保证。影片未如期上映,B公司反在2023年5月12日(上映前)注销,未清算、未分红,投资款眼看落空。王某经朝阳区法院裁定转仲裁后,委托熊斌蓉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列B公司股东及担保方为被申请人。仲裁庭缺席审理,最终裁决返还投资本金80万元、律师费1.5万元,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仲裁费3.7万余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一、案情回顾

2022年4月,A集团(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赵某某主动添加王某微信,称此前投资的电影项目回报丰厚,并诱导王某投资网络电影《XX》。很多投资者关心"影视投资款怎么追回",本案正是此类风险的真实样本。

2022年5月20日,王某与北京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电影(XX)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3.6%,按比例分享收益,影片预计2022年10月31日前上映。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若王某最终收益分红少于实际投资款80万元且实际投资款在80万元以上(含本数),B公司应就不足部分100%补足。

同一天,北京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明确为《收益权转让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出资款及相关权益,担保期限自出具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然而影片最终并未如期上映,直到2023年5月17日才在某平台上线,而B公司却在影片上映前的2023年5月12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既未通知王某进行收益核算,也未依法清算、未如实申报债务,王某的投资款眼看要落空。

王某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裁定认为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于是王某委托熊斌蓉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被申请人一(B公司股东)、被申请人二(B公司股东张某某)、被申请人三(北京A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二、案件焦点

  • B公司注销后,能否穿透追究未依法清算、未如实申报债务的股东清偿责任。
  • 保底补足条款条件是否成就,80万元投资本金应否全额返还。
  • 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是否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王某)主张:B公司上映前注销、未分红,补足条件成就,应返还本金80万元及律师费等;B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应承担清偿责任;担保方依《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B公司股东、担保方)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答辩,三被申请人均缺席审理。

熊斌蓉律师代理意见分述如下:

第一,及时完成程序转换,锁定仲裁管辖。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担保函及民事裁定书申请仲裁,确保程序入口正确。

第二,穿透公司注销,追究股东责任。将B公司股东列为被申请人,主张其未依法清算、未如实申报债务即注销,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将出具《担保函》的担保方列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保底补足条款条件成就,应当全额返还80万元投资本金。影片虽上映,但B公司已注销未进行任何收益核算及分红,王某收益分红为零,补足条件已成就;依据合同第八条第3项、第十一条第2项,律师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应由过错方承担。

第四,主张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在保证期间内持续主张债权;结合《担保函》"申请人可选择向保证人或B公司追索"的约定,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特征;担保范围涵盖守约方律师费等维权损失。

四、办案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庭认定:补充合同约定补足条件成就,B公司股东应向王某返还出资本金8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仲裁庭将请求调减为1.5万元并予以支持;《担保函》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特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担保方应对投资款返还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裁决:被申请人一、二向王某支付投资本金80万元;向王某支付律师费1.5万元;被申请人三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37131.03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直接向王某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关于年8%违约金,因影片已实际上映,计付条件未成就,仲裁庭不予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普通民众参与影视项目投资,切勿轻信"稳赚不赔、高额回报"话术,签约前应仔细审阅收益分配、兜底承诺、担保责任、争议管辖全部条款;一旦出现项目方失联、公司注销、逾期不分红等情形,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影视投资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问:影视投资公司上映前注销了,投资款还能要回吗?
    答:可以。可穿透追究未依法清算、未如实申报债务即注销的股东清偿责任,并通过合同保底条款主张返还本金,本案即全额追回80万元。
  2. 问:影视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答:约定有效仲裁条款的,法院通常裁定驳回起诉、引导仲裁。应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及担保函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问:担保方出具担保函但未约定连带责任,要担责吗?
    答:若担保函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特征,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问:影视投资保底收益条款有效吗?
    答: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保底补足约定,一般认定为有效,补足条件成就时义务人应履行。
  5. 问:影视投资纠纷律师费谁承担?
    答: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的,守约方举证后可获支持,本案律师费1.5万元获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