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李某因房屋租赁纠纷获生效判决,确认A公司应支付租金408333元、违约金150000元,但经强制执行仅回款7569.63元,其余债权因A公司无财产被终本。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未停留在“执行不能”结论上,而是调取工商档案锁定一人公司股权时间线,依据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成功追究历史股东与现股东连带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王某1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情回顾

债权人常会搜索“公司没钱执行不了怎么办”“一人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股东未实缴出资能追责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谁担责”“执行终本能追加股东吗”。原告李某将北京市昌平区某院落房屋出租给A公司,后A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李某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作出(2021)京0114民初XXX4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支付租金408333元、违约金150000元,并由案外人赵某某承担部分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亦由A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控仅执行回款7569.63元。因A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某合法债权陷入难以兑现困境。

李某委托我所王芳丽律师维权。王律师调取A公司工商档案,梳理出关键股权时间线:A公司2006年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2018年5月增至1050万元;2019年4月王某1受让全部股权成为唯一股东,认缴1050万元,出资期限2053年12月31日;2021年8月16日王某1将股权转让给王某,王某成为唯一股东;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案涉租赁债务形成于2020年即王某1担任唯一股东期间。

二、案件焦点

  • 一人公司股权多次变更背景下,现股东王某与历史股东王某1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是否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案涉债务形成于王某1持股期间,王某1作为彼时一人股东是否应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债权人能否同时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财产混同责任。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原告李某主张A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某、王某1作为不同时期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王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

王芳丽律师围绕“一人公司股东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全面梳理原始案件材料,调取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终本执行裁定书,固定“A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关键事实。

第二,调取完整工商档案,厘清股权变更完整时间线,锁定案涉债务发生在王某1作为一人股东阶段,以及后续王某受让股权成为一人股东的事实。

第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两名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转移财产,为债权兑现提供保障。

第四,庭审明确诉讼路径,发表核心代理意见:A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王某作为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债务产生于王某1担任一人股东期间,王某1亦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亦应连带责任。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114民初XX66号民事判决,全部采纳王芳丽律师代理意见,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王某、王某1对A公司在(2021)京0114民初XXX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某、王某1负担,公告费按实际票据由二被告承担;逾期履行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王某1均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李某主张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债权人不应止步于“执行不能”,而应调查股东出资、财产混同情况,依法追究一人股东连带责任。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债权人:遭遇终本执行,可委托律师调取工商档案,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未实缴出资等情形提起诉讼,将债务责任落实到股东个人。

六、企业商事合同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公司没钱执行不了债务怎么办?答:不应止步于终本执行,可调查股东出资、财产混同情况,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独立、未实缴出资等情形提起诉讼追责。
  2. 问:一人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答: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3. 问:股东未实缴出资能追责吗?答:可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主张出资加速到期。
  4. 问:执行终本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答:符合条件可以。发现股东财产混同、虚假清算、未实缴出资等情形的,可通过执行追加程序或另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5. 问: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谁担责?答:通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