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原告刘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获生效判决,判令A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空置费、违约金等,但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晓接受委托后,核查工商档案发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唯一股东张某某认缴2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9年但分文未实缴。赵春晓律师代理刘某某提起本案之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情回顾
许多债权人会搜索“公司无财产执行不了怎么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怎么打”“唯一股东未实缴出资能追责吗”“股东出资纠纷怎么处理”“终本后怎么追究股东责任”。刘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北京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作出(2025)京0106民初4XXX6号民事判决,判令A公司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空置费、违约金等。
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A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京0106执1XXX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某某虽拿到胜诉判决,但面对“名下无财产”的公司,债权实现陷入僵局。
赵春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进一步核查A公司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唯一股东为张某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9年12月12日,但截至起诉时未履行任何实缴出资义务。据此,赵春晓律师代理刘某某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张某某在未实缴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
- A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唯一股东张某某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 如出资加速到期,张某某应否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债权人主张股东在未出资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原告刘某某主张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唯一股东张某某认缴未实缴,依法应加速到期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第三人A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
赵春晓律师围绕本案焦点制定清晰诉讼策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梳理前案债权基础,调取(2025)京0106民初4XXX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某某对A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第二,固定“不能清偿”关键证据,取得(2025)京0106执1XXX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终本,该裁定成为认定不能清偿的重要依据。
第三,调查公司工商档案,查明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张某某系唯一股东持股100%,认缴2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29年12月12日且未实缴。
第四,精准适用法律。赵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四、办案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不到庭后果,被告张某某、第三人A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裁判。
第二,关于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A公司经执行无财产并终本,显然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不应再享期限利益,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第三,关于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刘某某要求张某某在未出资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张某某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2025)京0106民初4XXX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向刘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21元、公告费由张某某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触发条件从《九民纪要》的两类例外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著降低了债权人行权门槛。但各地法院围绕能否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追加程序路径、“不能清偿”认定标准及新法溯及力等问题裁判尺度仍不统一。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春晓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5113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当事人:遭遇“执行不能”困境,可委托专业律师核查工商档案,针对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形提起出资加速到期之诉,破解执行僵局。
六、股东出资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公司无财产执行不了怎么追责股东?答:可核查工商档案,若股东认缴未实缴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提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诉,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问: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被要求提前出资吗?答: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即便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 问:唯一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担责吗?答:要。唯一股东认缴出资但未实缴,公司经执行无财产并终本的,该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问:终本后怎么追究股东责任?答:取得终本裁定作为“不能清偿”证据,结合工商档案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另诉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问:股东在未出资利息范围内也要赔吗?答:目前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在未出资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常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多仅支持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