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婚内赠与合同纠纷。赵女士与张斌1998年登记结婚,张斌婚内与供应商王雅保持不正当关系,2016年隐瞒赵女士支付135万余元为王雅购买成都107号房屋并登记,后变更至王雅一人名下。赵女士得知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陈美娥律师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返还房屋折价款及车位款。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判王雅返还3159300元及评估费1万元。核心争议:是否超诉讼时效、赠与是否有效、返还范围。适用法条:《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丈夫给小三买了房想追回,当事人常搜“婚内赠与第三者房产能追回吗”“老公私自给第三者买房怎么维权”“赠与合同无效能要回折价款吗”。赵女士与张斌1998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张斌与供应商王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2016年5至6月,张斌隐瞒赵女士向开发商支付1351324元购房款,为王雅购买成都107号房屋,初始登记在王雅和张斌名下,并赠两个车位。2019年8月王雅以子女入学为由说服张斌将房屋变更至其一人名下。张斌二审败诉后才告知赵女士,赵女士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陈美娥律师承办。
王雅不同意返还,称房屋实际自己出钱买、张斌转账系偿还借款,且成都中院已判归其所有、起诉超诉讼时效、房屋已抵押369万元。律师分析后提起诉讼,主张王雅支付房屋折价款3009300元(申请评估)。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重复起诉。赵女士2023年底才知此事,本案与张斌诉王雅所有权确认案主体、法律关系不同。
- 焦点二:案涉房产及车位是否系赠与、赠与是否有效。张斌全额出资、王雅未实际付款,赠与是否因侵害共有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 焦点三:赵女士是否有权主张返还折价款及车位款。房屋已抵押情形下,如何返还现有价值。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赵女士)方诉称:张斌在已有配偶情况下与王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民法典禁止性规定,赠与应全部无效;王雅取得财产于法无据、有悖公序良俗,赵女士有权要求返还房屋现有价值及车位购买款。
被告(王雅)辩称:房屋实际自己出资、张斌转账系偿还借款,成都中院已判归其所有,起诉超诉讼时效,房屋已办理369万元抵押贷款。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陈美娥律师指出:赵女士2023年底才知悉,未超诉讼时效,且本案主体、法律关系不同于前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张斌2016年向开发商转账135万余元、向王雅妹妹转4万定金,出资超购房款,王雅未能举证出资,其2019年《证明》载明房屋由张斌出资购买;张斌将夫妻共同存款擅自购房后赠与王雅,侵害共有人利益构成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赵女士有权要求返还房产及车位,因房屋已抵押故主张折价款。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及诉求,一审判决:确认王雅与张斌就成都107号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王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3159300元;支付评估费10000元。判决明确擅自赠与第三者房产的行为依法无效,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赠予第三者,既违背忠实义务又损害配偶财产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遇此类情况请冷静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六、婚内赠与房产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婚内赠与第三者的房产能追回吗?
A: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配偶可诉请确认无效并返还房屋或折价款。 - Q:老公私自给第三者买房怎么维权?
A:收集出资凭证、不正当关系证据,起诉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主张返还房屋现值或折价款。 - Q:房子已抵押给银行还能要回吗?
A:房屋已抵押时可主张返还折价款而非实物,由受赠人向配偶支付对应价值。 - Q:发现赠与很久了会超诉讼时效吗?
A:一般自配偶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事实起算,知情较晚的通常不超时效。 - Q:第三者说钱是借款怎么办?
A:需其举证真实借贷关系,若无借据且款项与购房款对应,法院多认定为赠与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