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致合同无效)案件。王小超将从金融机构贷款所得的25万元转借同事刘刚,签订两份《借据》,刘刚还款57544元后停付。王小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起诉。律师主动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主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刘刚返还剩余本金1924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核心争议: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贷款时合同效力及无效后责任与损失计算。适用法条:《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用自己的贷款借给别人有效吗”“套取银行贷款转借合同无效吗”是民间借贷常见风险。王小超与刘刚曾是同事,2022年末刘刚以“家庭紧张”借款,双方先后签两份《借据》形成25万元借贷:第一笔15万元(2022年12月29日签,60个月等额本息),第二笔10万元(2023年1月7日签,36个月等额本息),违约按签字日一年期LPR四倍付逾期利息。王小超分别转账交付。起初刘刚零星还款,2023年1月7日至2024年2月7日分15笔累计还款57544元,此后彻底停付。更棘手的是,王小超出借的25万元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从金融机构贷款所得。双重压力下,王小超委托田娇艳律师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合同效力问题。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套取转贷是否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焦点二:利息约定效力。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与逾期利息的约定是否随之无效。
- 焦点三:责任与损失计算。无效后被告是否仅返本金,原告资金成本(贷款利息)等损失如何弥补;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王小超)方诉称:王小超主张借贷关系真实,已交付25万元、刘刚仅还57544元,请求返还剩余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刘刚)立场:刘刚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未到庭抗辩。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田娇艳律师制定“以证据锁定事实、以法律明确权益”思路:一是全面固定证据,提交两份《借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15万、10万)、15笔还款记录,准确核算已还57544元、剩余本金192456元;二是主动应对合同效力,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后刘刚因合同取得25万元应返还实际占用本金,扣除已还57544元后剩余192456元具有返还依据,并主张资金占用费合理性。
- 证据链锁定:借据+转账+还款记录,即便被告不到庭也能查明事实
- 主动提出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明确无效后权益主张
- 核算剩余本金192456元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田娇艳律师意见,认定王小超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贷款、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刘刚因无效合同取得25万元应返还实际占用本金,扣除已偿还57544元后,剩余192456元本金具有明确返还依据;并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主张。判决刘刚返还王小超剩余本金19245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五、恒略律师提示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不仅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自身向金融机构还贷的双重压力。借款应量力而行、使用自有资金。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为当事人追回本金与资金占用损失。
六、合同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用自己的贷款借给别人有效吗?
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应认定无效。 - Q:合同无效后只返本金吗?
答:无效后取得财产应返还,法院还可结合资金占用损失酌定赔偿,并非仅返本金。 - Q:借款人下落不明怎么起诉?
答:可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凭借条与转账记录等证据链查明事实并判决。 - Q:转贷合同无效利息约定有效吗?
答: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利息、逾期利息的约定随之无效,但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 Q:北京合同律师如何助民间借贷?
答:系统固定借据、转账、还款证据,准确核算本金,依法主张返还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