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为乡镇政府未依法履行查处告知职责的行政复议案。北京市XX区前进镇刘某某与邻居王某宅基地相邻,2021年王某在非本村集体成员名下宅基地上无证建房,严重影响刘某某采光、通风、通行及居住安全。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张薇律师维权,于2026年5月26日向前进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镇政府签收后虽开展调查、询问,但至复议提起之日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律师代理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镇政府具有查处职责且负有结果告知义务,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确认镇政府未履行告知处理结果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案情回顾
申请人刘某某与案外人王某宅基地相邻。2021年,王某在登记权利人为王某1的宅基地范围内开展房屋建设,王某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行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房屋建成后严重侵害刘某某房屋的采光、通风、通行及居住安全,同时扰乱村庄规划秩序。
很多当事人困惑"镇政府不答复怎么办",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2026年5月26日,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张薇律师向北京市XX区前进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该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签收后,调取了宅基地登记卡、民事判决书、宗地示意图等材料,并进行了现场核实,还于2026年6月12日询问王某并制作《询问笔录》。但截至刘某某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向刘某某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告知处理进展和处理结果。直至2026年8月8日(复议受理后)才作出《答复书》。
律师认为乡镇政府对辖区宅基地违法建房负有主管责任,长期不答复、不告知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遂代理申请人向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立案调查、作出违法认定、依法处置,同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二、案件焦点
-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是否负有法定查处职责。
- 行政机关收到实名查处申请后,除调查核实地,是否负有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
- 复议审理期间补作答复,能否抵消此前逾期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评价。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刘某某)主张:镇政府收到查处申请后长期不答复、不告知处理结果,构成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
被申请人(前进镇人民政府)辩称:收到申请后已安排镇城建办、综合执法队开展调查,调取资料、询问当事人、比对卫星图斑,认为案涉房屋系原址恢复性建设、未扩大占地未加层、不满足拆除条件;并于2026年8月8日作出《答复书》送达申请人,已保障知情权,请求驳回复议请求。
第一,厘清查处职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具有查处职责。
第二,锁定告知义务。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举报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内部调查、现场核实、询问当事人不能替代对外告知。
第三,反驳"已答复"抗辩。被申请人2026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书》发生在刘某某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不能改变此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实,且该《答复书》申请人已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应确认此前行为违法。
四、办案结果
XX区人民政府受理复议后查明:2026年5月27日镇政府签收查处申请,后续虽开展部分资料调取、询问工作,但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镇政府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未履行结果告知义务;案涉答复文件实际是复议受理之后2026年8月8日才制作送达。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前进镇人民政府具有查处职责;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在复议申请之前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确属违法。虽复议期间补做答复,但申请人已就答复另行申请复议,再责令重复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据此,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作出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前进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履职申请未履行告知处理结果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当事人如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恒略律师提示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政府派人现场看过就算完成履职。实际上,乡镇政府收到实名查处申请,不仅要开展核查取证,还负有将受理情况、调查进展、最终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即便内部做了调查,但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程序上仍属违法。复议期间补作答复不能抵消此前逾期不告知的违法评价。
当相邻权受违建侵扰、行政机关收申请后拖延不答复时,可委托专业行政法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督履职。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程春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07156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张薇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5799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常见问题 FAQ
- 问:向镇政府举报违建后一直没答复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收到实名查处申请负有结果告知义务。长期不答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 问:政府派人现场看过就算履职了吗?
答:不算。除现场核查外,还应将受理、调查进展、最终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内部调查不能替代对外告知,逾期告知仍属程序违法。 - 问:邻居无证建房影响我家采光通风怎么维权?
答:可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违法查处申请,督促其依《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查处;不作为的可复议或诉讼。 - 问:复议期间行政机关补作答复还有用吗?
答:可弥补程序缺陷,但不能抵消此前逾期不告知的违法评价,复议机关仍可确认此前行为违法。 - 问:确认镇政府违法后还能继续主张拆违吗?
答:可以。确认程序违法后,建筑是否真属违建、是否应拆除仍需实体认定,可通过后续复议、诉讼继续主张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