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杨笑的父亲杨大山与被告周志强系堂兄弟;杨笑先后受让A、B转运公司股权共13%,2019年7月与周志强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周志强以228000元受让该13%股权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未付前每月付2500元分红。周志强仅付分红却迟迟不付转让款。杨笑系精神残疾三级、监护人为父亲。杨笑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起诉。核心争议:精神残疾患者所签协议效力、监护人是否追认、违约及利息。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等。法院判决周志强返还224000元并按年利率4.15%支付利息。

一、案情回顾

股东常搜“退股协议签了对方不付款怎么办”“精神残疾签的协议有效吗”“股权转让款利息怎么算”。原告杨笑的父亲杨大山与被告周志强是堂兄弟。2017年2月1日,周志强出示《A转运股份转让协议书》,以110000元出让A转运公司5%股份给杨笑,其后杨笑收到24个月每月1500元分红。

2019年3月10日,案外人刘昊以114000元出让B转运公司8%股份,杨笑持股合计13%,并收到3个月每月4500元分红;两次转让款均按指示转至案外人张权名下。2019年7月,杨笑与周志强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周志强以228000元受让13%股权,最迟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未付前每月付2500元分红。协议签订后周志强仅付分红、迟迟不付转让款。值得注意的是,杨笑2019年1月31日被评为精神残疾三级,监护人系父亲杨大山。

催讨无果后,杨笑的父亲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协议效力问题。杨笑为精神残疾三级,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退股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 焦点二:合同履行与违约。周志强未按约退还转让款是否构成违约,利息计算是否合理。
  • 焦点三:监护人追认问题。杨笑父母在协议前后的付款、催款行为是否构成监护人对协议的追认。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杨笑主张周志强依《退股协议书》应支付228000元转让款及利息,其仅付分红未付本金构成违约,请求返还转让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费。

被告(周志强)方立场:周志强未出庭答辩;争议集中于利息标准及协议效力。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田娇艳律师梳理证据:调取杨笑母亲转账凭证、周志强出具的《A转运股份转让协议》、案外人《股份转让协议》及《退股协议书》锁定付款事实;收集残疾人证、监护人证明、父亲微信催收材料证明签订协议时已获监护人实际追认;整理分红微信记录与银行流水佐证部分履约。律师论证:虽杨笑签约时为精神残疾三级,但父母通过支付款项、代收分红、催款等行为已实际追认,协议合法有效;依《退股协议书》明确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周志强未付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结合贷款利率精确计算,主张按年利率4.15%计息。被告未出庭,法院采纳全部证据与主张。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定《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周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判决其向杨笑退还股权转让款224000元,并按年利率4.15%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请求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含可得利益)等。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六、股权转让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签了退股协议对方一直不付款怎么办?
    A:可凭协议与付款、催款证据起诉,要求返还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方违约的还可主张违约责任。
  2. Q: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残疾患者签的协议有效吗?
    A:纯获利益或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有效;其他需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监护人事后通过付款、催款等行为追认的,协议有效。
  3. Q:股权转让款利息按什么标准算?
    A: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法院常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合理年利率(如4.15%)支持。
  4. Q:转让款打给案外人行不行?
    A:按协议或对方指示转至指定账户可认定为履行,但应保留指示证据,避免日后对付款对象产生争议。
  5. Q:被告不出庭会影响判决吗?
    A: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原告证据充分的仍会采纳并支持合理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