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N先生持有A公司11.3819%股权,2020年12月与王乙签《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1108736.08元转让,分5年付清;后王乙将股权转其妻张丙并变更登记。N先生此前诉讼获判已到期40万元,执行因无财产终结,王乙仅付23.5万元,余16.5万元未付。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起诉剩余708736.08元及利息,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王乙付剩余708736.08元、张丙共同清偿。
一、案情回顾
股东常问“股权转让款拖着不给怎么办”“对方把股权转给配偶能追吗”。原告N先生、被告王乙和案外人原系A有限公司股东,N先生持有公司股权11.3819%。2020年12月,N先生与王乙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协议约定N先生将持有的A有限公司全部11.3819%股权以原出资价1108736.08元转让给王乙,王乙2021年至2025年分5年付清、每年支付20万元,最后一年余款结清。
后N先生获悉,王乙于2021年8月18日又将持有的82.9229%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其妻子张丙,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且同时张丙担任A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N先生向王乙请求给付全部转让款,王乙以种种理由推脱。2022年N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二审判决王乙应向N先生支付已满履行期限的40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转让款需待履行期限届满再另行主张。N先生于2023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以王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后王乙支付给原告N先生235000元,剩余165000元尚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N先生委托了恒略律所熊斌蓉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及预期根本违约认定。王乙行为已构成预期根本违约。
- 焦点二:股权转让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签订时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焦点三:张丙是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股权变更至张丙名下且参与经营。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王乙预期根本违约、股权转其妻属恶意,剩余708736.08元及利息应支付,且系夫妻共同债务,张丙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王乙称与刘甲非真实股权转让、系代持、协议虚假、虚假诉讼;张丙辩称不知情、非共同债务。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认为王乙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根本违约,且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二被告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乙将受让的原告股权变更登记至张丙名下,同时张丙担任A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持有82.9229%股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涉案股权转让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因此就剩余股权转让款708736.0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办案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判决:一、被告王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N先生剩余股权转让款708736.08元;二、被告张丙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N先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股权转让应约定明确付款节点,遇预期违约可及时诉讼维权,必要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六、股权转让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股权转让款拖着不给怎么办?
A:可依据协议起诉要求支付,若存在预期违约可就全部未到期款项一并主张。 - Q:对方把股权转给配偶能追吗?
A:若转让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配偶参与经营,可主张转让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 Q:股权转让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A:转让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配偶知情参与的,一般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 Q:强制执行无财产终结后还能诉吗?
A:执行终结不影响就新到期或预期违约款项另行起诉。 - Q:股权代持协议有效吗?
A:代持协议在双方之间一般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证要求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