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刑事辩护,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被告人A某因情感纠纷持刀划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2处、轻伤一级1处、轻伤二级3处,冷静后投案自首,但讯问时坚称取对方性命,公安以故意杀人立案。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超然律师接受委托后判明仅有伤害故意,审查起诉次日提交变更罪名意见书,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量刑四年六个月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大幅减刑。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A某因情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划伤,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2处、轻伤一级1处、轻伤二级3处,A某冷静下来后立刻投案自首,但因情绪激动,A某在接受讯问时坚称要取对方性命,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近日,委托人A的家属带着一面写有“用法律伸张正义、用真情感温暖人心”的锦旗来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交到王超然律师手中。
案件概括:接受委托后,王律师经过与被告人家属沟通、多次会见被告人A某,及时判明了案件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仅有伤害的故意,绝无杀人动机。随即,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即向检察院提交了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书,建议将罪名由故意杀人变更为故意伤害。同时,另一边联系检察官居中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与定性。主观故意内容是定性的核心。
- 焦点二:自首、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从轻情节认定。多项法定从轻情节整合。
- 焦点三:量刑建议的争取与认罪认罚具结。争取量刑降至四年六个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被告人方诉称:A某仅有伤害故意、已自首、赔偿谅解,应从宽。
追诉方(办案机关)立场:以故意杀人立案,需审查主观故意。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判明仅有伤害故意;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提交变更罪名意见书;联系检察官调解取得谅解;提出当事人存在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系由生活琐事引发等从轻量刑情节,积极争取将量刑建议降为四年六个月,并见证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及时与法官沟通认可量刑意见,并就管制刀具、案发后具体细节等进行防御性辩护。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案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使得委托人获得大幅减刑。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超然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041503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并重,是有效刑事辩护的关键。
六、故意杀人辩护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故意杀人怎么辩护成故意伤害?
A:核心在于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结合作案工具、部位、事后救助等综合论证。 - Q:持刀伤人致人重伤判几年?
A: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 - Q:自首能减轻处罚吗?
A: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Q: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影响?
A:谅解是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可显著降低量刑建议与宣告刑。 - Q: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什么?
A: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确认的文书,体现从宽处理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