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行政协议纠纷)。2012年,A矿业科技公司响应LJ县政府招商引资,与B镇政府签订《尾砂库尾砂转让协议》,约定480万元受让尾砂库开采权,A公司付200万元并投1800余万元建厂购设备。后发现在地仅20.66亩(非50亩)、尾砂库2010年已复垦无法开采,镇政府更切断供电致项目停摆十年。2023年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起诉。法院确认协议因违反《土地复垦条例》无效,判镇政府返还200万元及利息、赔偿6026961.57元。核心争议:协议效力、诉讼时效、损失赔偿。适用法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企业投资常遇"招商引资承诺不兑现怎么办""政府签的协议能确认无效吗""投资损失谁来赔"。2012年,A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响应LJ县政府招商引资,与B镇政府签订《B镇尾砂库尾砂转让协议》,约定以480万元受让尾砂库开采权,用于建设"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A公司依约支付200万元转让款并投入1800余万元建设厂房、购置设备。项目启动后问题接踵而至:原规划50亩用地实际仅竞得20.66亩且与厂房位置不符;尾砂库早在2010年已被列入复垦项目、2011年验收为农用地根本无法开采。2015年试生产时B镇政府阻止,后更切断电源致项目彻底停滞,A公司陷入十年停摆。
2023年,A公司委托恒略律所文品良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款项并索赔损失。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协议效力问题。B镇政府是否隐瞒尾砂库已复垦事实,导致协议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焦点二:诉讼时效问题。A公司2023年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时效,自何时起算。
- 焦点三:损失赔偿范围。巨额投资损失是否应由B镇政府承担,如何计算。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A公司)方诉称:B镇政府在签订履行行政协议时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构成根本违约,隐瞒尾砂库已复垦事实,损害信赖利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投资损失。
被告(B镇政府)方辩称:尾砂库复垦后A公司转让资产退出,协议无需解除;A公司未按约两年完成采选应自担责;合同履行期2015年届满,2023年起诉超诉讼时效。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系统论证:
- 揭露政府隐瞒事实: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2010年省国土资源厅复垦批复,证明B镇政府在签约时已知尾砂库不可开采仍签约。
- 合同无效:协议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开采必然破坏复垦土地,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精准计算损失:断电阻挠致厂房设备闲置减损819万元,环评费、复垦覆盖费等直接损失28.7万元,合计索赔847.7万元。
- 未超诉讼时效:自2023年信息公开确认复垦事实后,方知权利受损,时效重新起算。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法律意见,经审理认为:案涉《尾砂库尾砂转让协议》并非矿产开采权转让,依法变更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协议因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强制性规定无效。B镇政府关于诉讼时效抗辩不予采信,应返还A公司尾砂转让款200万元。A公司主张投资损失中部分正常经营支出及与合同无关费用不予支持,环评费和尾砂库覆盖款予以支持;厂区主体设备、电力设备设施、厂房等损失依评估由B镇政府赔偿减损价值的70%,即5739961.57元,加环评费和尾砂库覆盖款,共计赔偿6026961.57元。判决: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转让款200万元及利息,赔偿6026961.57元及利息,驳回无关支出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政府招商引资亦须恪守诚信。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企业投资新项目前务必尽职调查土地、资产权利瑕疵与政策限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违约责任;政府签订行政协议应如实告知关键信息,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应承担返还与赔偿责任。
六、企业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政府签的招商引资协议能确认无效吗?
A:可以。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土地复垦、用途管制),即便相对方是政府,法院也可认定合同无效并判令返还、赔偿。 - Q:投资后发现土地根本不能用的损失谁赔?
A:若系对方隐瞒关键事实、根本违约所致,可主张返还已付款并赔偿直接损失;法院会结合评估报告与过错比例确定赔偿额。 - Q: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
A: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计算;本案中自通过信息公开确认复垦事实、确知权利受损后时效重新起算。 - Q:签合同前没做尽职调查,损失能全赔吗?
A:法院会按双方过错分配责任,企业自身未尽审慎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比例,故签约前尽职调查尤为重要。 - Q:政府断电逼停项目,企业怎么维权?
A:可收集断电、阻挠生产证据,以违约或行政违法为由起诉或复议,主张返还转让款、赔偿设备闲置减损等直接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