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二十人群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2014年前后,四川江某等20位当事人与A市WJD公司签订商铺投资合作协议,后项目改为佳豪国际商贸城并陷破产清算,20人投资打水漂。2024年7月,20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向A市B区政府申请公开项目会议纪要等三项信息,商务局以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及信息不存在拒绝。同年10月26日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认定商务局答复主体不合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答复并责令区政府重新答复。核心争议: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公开、信息不存在答复是否成立。适用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群体投资者常问"项目烂尾了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政府会议纪要算内部信息不公开吗"。2014年前后,来自四川的江某等20位当事人分别与A市WJD公司签订《A市B区XX广场商铺投资合作协议》,部分还签《借款合同》,期待稳定收益。后因政府政策调整,项目改为佳豪国际商贸城(一带一路落地项目),WJD公司却违约进入破产清算,20人投资打了水漂。
为弄清项目变更真相,2024年7月,20位当事人委托文品良律师向A市B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佳豪国际商贸城项目的关键信息,包括政府及下属部门历次会议纪要、与WJD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与外部投资人合作文件。B区商务局答复:第一项属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第二、三项信息不存在。2024年10月26日,江某等20人在律师协助下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项目会议纪要是否属可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该纪要已被下级机关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并被WJD用作宣传工具,是否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 焦点二:第二、三项信息"不存在"答复是否成立。商务局仅以检索未找到为由答复,是否有充分事实依据。
- 焦点三:答复主体与程序是否合法。商务局是否适格答复机关,答复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江某等20人)方诉称:B区商务局答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B区政府)方立场:会议纪要属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第二、三项经检索官网与系统未找到,信息不存在;商务局依分工答复、程序合规。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主张:
- 会议纪要并非普通讨论记录,已被下级机关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被WJD公司作为诱导投资宣传工具,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普遍约束力,应视为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开;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系裁量权而非强制禁止。
- 针对信息不存在答复,律师提交大量新闻报道证据,证明政府多次为项目站台、签约金额数亿元,必然存在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商务局仅以检索未找到答复不符合客观事实。
-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四、办案结果
市人民政府严谨审理后支持文品良律师的法律观点,认定B区商务局作为答复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答复内容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B区商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A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答复,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恒略律师提示
过程性信息并非一律不公开。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若过程性信息已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能简单以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公民认为答复不合法,有权依《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六、征地信息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政府说会议纪要是内部信息不公开,合法吗?
A:若该纪要已被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不应仅以内部信息为由拒公开;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是裁量权而非强制。 - Q:申请信息公开说"信息不存在",我能反驳吗?
A:可以。若你有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应当存在(如新闻报道、签约事实),可主张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复议要求重新处理。 - Q:多人共同投资烂尾项目,怎么集体维权?
A:可共同委托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查明项目真相,对不合法答复集体复议或诉讼,以知情权为突破口推动后续维权。 - Q:复议撤销不当答复后,政府要重新答复吗?
A:是的。复议机关可责令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保障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 - Q:政府信息答复主体不合法,会影响结果吗?
A:会。答复主体不适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可撤销该答复并责令有职责的机关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