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为违法占地查处类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王某1、王某2系河南省A县前进镇曙光村村民,合法承包基本农田,因202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及2024年XJ垫坝工程施工,承包地遭非法深挖、碾压、破坏,生产道路被挖断,土地无法耕种。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向A县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该局签收后逾期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敬维怡律师代理申请人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新政复〔20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推动违法行为人被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实现"确认违法+刑事追责"双重效果。

一、案情回顾

很多村民遇到"基本农田被破坏怎么举报查处""村里施工把耕地挖坏了找谁管"这类问题时,往往不知如何下手。申请人王某1、王某2是河南省A县前进镇曙光村的农户,合法承包本村基本农田多年。2023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2024年5月XJ垫坝工程在同一地块范围内施工,施工过程中非法深挖、碾压、破坏了申请人合法承包的多块耕地、坡改梯梯田、花椒地,并将通往地里的生产道路挖断,造成土地大面积错台、塌方、凹陷,土层彻底破坏,土地无法耕种也无法正常通行下地劳作,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该XJ垫坝工程于2024年12月27日经水利局验收合格,但被破坏土地并未实际恢复耕种条件,属于"验收但未实际复垦到位"。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通过EMS向A县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单号1……7),该局于12月17日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也未启动调查程序。面对"查处申请提交了行政机关不理怎么办"的困境,申请人决定委托律师维权。

2026年3月23日,申请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敬维怡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职。复议机关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审理期间因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于2026年6月16日至9月1日中止审理,后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6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破坏耕地一案立案(新自然资执立〔2026〕0……7号),2026年5月27日移送A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同日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26年5月15日复议机关组织当面听取意见,2026年9月11日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二、案件焦点

  • 行政机关签收违法占地查处申请后逾期立案,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以及"选择性履职"抗辩能否成立。
  • 在违法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机关已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申请人主张,A县自然资源局签收《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后长期不答复、不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被申请人则提出"选择性履职"抗辩,认为已就同一地块整体违法事实以"刘某某破坏耕地案"立案,调查范围已覆盖全部破坏行为,不存在选择性履职情形。

敬维怡律师的代理意见要点如下:

第一,精准锁定"逾期立案"这一核心违法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立案。被申请人2025年12月17日签收申请后,直至2026年4月7日才立案,明显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针对被申请人"选择性履职"的抗辩,律师指出即便以"刘某某破坏耕地案"立案,也只能说明调查范围问题,不能掩盖其逾期立案、怠于履行查处职责的事实。

第三,理性把握"确认违法"与"责令履行"的关系。鉴于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再责令履职已无实际意义,律师主张依法确认原不作为行为违法,以固定行政机关违法事实,为后续国家赔偿、民事索赔提供证据支撑。

第四,注重行刑衔接。通过复议程序推动行政机关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从"行政查处"到"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

四、办案结果

A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新政复〔202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A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量化成果包括:复议机关明确认定被申请人自2025年12月17日签收申请至2026年4月7日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已被A县公安局于2026年5月27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决定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复议确认的违法事实及刑事立案证据,为申请人后续主张土地复垦费用、青苗(林木)损失及土地收益损失的民事赔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遇到"耕地被施工破坏怎么维权""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不回复怎么办"等问题,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查处申请并保留邮寄凭证,行政机关签收后逾期不立案、不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确认不作为违法。行政机关逾期立案即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确认违法虽不直接责令履职,但具有独立法律价值,可为后续索赔固定证据。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敬维怡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097379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征地拆迁与行政诉讼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基本农田被破坏怎么举报查处?答: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邮寄书面《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并保留签收凭证,逾期不处理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问:行政机关收到查处申请不回复怎么办?答: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立案、不答复即构成行政不作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确认违法。
  3. 问:非法占用农用地会承担什么责任?答:破坏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承担刑事责任。
  4. 问: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有什么用?答:虽不一定责令履职,但能固定行政机关违法事实,为后续国家赔偿、民事赔偿提供证据。
  5. 问:耕地被破坏造成的损失怎么索赔?答:可待违法事实固定、刑事程序明确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土地复垦费用、青苗及收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