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A(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B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接上海市金山区某商业项目暖通工程,合同暂估含税总价5,300,000.19元。被告仅支付1,680,000元并以房屋折抵部分工程款,尚欠百万余元。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110,574.35元,并支付自2025年7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一、案情回顾

很多施工企业都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欠款怎么追""工程款迟迟不结账怎么办""工抵房抵工程款有效吗"等棘手问题。2023年5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接上海市金山区某镇新建商业项目暖通工程,分包范围为通风空调系统安装,合同暂估含税总价5,300,000.19元,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施工,截至2025年1月累计完工工程量估值达4,939,806元,占合同总价96%。

然而B公司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1,680,000元,并于2025年4月10日签订工抵房协议,约定以301室房屋抵偿工程款1,877,681元。随后双方项目负责人就房屋折抵价格再次协商,被告方副总经理张某明确表示按七五折抵顶,即1,408,260.75元。此后A公司多次催告支付剩余工程款,B公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存在质量问题、尚未与业主结算等理由拖延。案涉商业广场于2025年12月开业投入使用,暖通工程已实际交付运行。

协商无果后,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二、案件焦点

  • 工程未经传统五方竣工验收但已擅自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付至85%"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 工抵房协议约定抵款1,877,681元,与后续双方负责人达成的七五折(1,408,260.75元)新合意冲突,应以哪一份为准。
  • 被告提出的质量瑕疵、未完工项目、第三方整改费用等抗辩,能否在进度款案件中直接抵扣。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被告B公司抗辩称,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原告无权主张月进度款以外款项;月进度款付款比例仅为70%而非85%;原告施工存在管道渗水、锈蚀等质量问题,第三方整改费用应扣除;工抵房协议已明确抵款1,877,681元;原告项目负责人系挂靠施工、合同应无效;工程未验收故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李永慧律师围绕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确认、工程实际使用、工抵房折价及逾期利息提出系统性代理意见:

第一,案涉工程虽未完成五方竣工验收,但商场已于2025年12月开业、暖通工程实际交付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第二,三份《分包工程进度款申请单》均有B公司分管副总、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预算部公章,被告庭审亦认可完成工程量96%,按85%比例计算应支付4,198,835.10元。

第三,2025年4月28日双方负责人沟通时张某明确表示按七五折抵顶,该新合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以1,408,260.75元作为房屋抵充工程款数额。

第四,扣除已付1,680,000元及房屋抵款1,408,260.75元后,尚欠1,110,574.35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通用条款,B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五,质量瑕疵、未完工项目、第三方整改等争议属竣工结算清算范畴,应在后续竣工结算中一并处理,不宜在进度款案件中直接抵扣。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擅自使用、视为竣工,付款节点成就;被告确认累计工程量4,939,806元,应按85%支付4,198,835.10元;工抵房按七五折1,408,260.75元认定;扣除已付及抵款后尚欠1,110,574.35元。关于逾期利息,法院结合欠付金额及催款事实,酌情调整为以1,110,574.3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110,57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872元、被告负担20,926元。本案援引《民法典》合同编、《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等规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工程没验收能要工程款吗""发包人擅自使用有什么后果",根据建工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竣工,付款条件随之成就。工抵房抵款应以双方真实合意为准,后续协商形成的新约定同样具有约束力。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建设工程合同欠款怎么追?答:应完整收集合同、进度款申请单、催款记录等证据,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的可主张付款条件成就,及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2. 问:工程未竣工验收能要工程款吗?答: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竣工,相应付款节点条件成就,可主张工程款。
  3. 问:工抵房抵工程款有效吗?答:工抵房协议及后续双方就折抵价格形成的新合意均具约束力,应以真实意思一致的金额认定抵款数额。
  4.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有什么后果?答:视为工程合格、付款条件成就,且不得再以质量问题对抗付款,但地基与主体结构质量例外。
  5. 问: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答: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参照同期一年期LPR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