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影视投资合同纠纷。2019年张小华与传媒公司签网络大电影投资协议,投资80万,后第二部迟映未结算、第三部未上映。张小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起诉。核心争议:协议及补充协议效力、投资款与违约金返还。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传媒公司退还投资款330131.75元、299933.55元并赔偿违约金。适用法条:合同效力相关法律规定。

一、案情回顾

“影视投资款能要回来吗”“电影不上映投资打水漂怎么办”,是投资者高频疑问。2019年3月18日,张小华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签《网络大电影投资协议》,投资其制作电影第二、三部,金额80万元;第二部预计2020年4月前上映、第三部2020年8月前,上映后支付收益。

协议约定,若传媒公司未如期上映,张小华有权解除、返还全部投资款;上线1年收益少于实际投资的,由传媒补足。张小华履约付款,但第二部上线迟于约定且未结算收益,第三部迟迟未上映。双方两次签补充协议约定结算第二部收益、退还第三部投资款及违约,传媒仍未全面履行。张小华委托王芳丽律师起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效力。是否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 焦点二:投资款差额与退款数额。第二部收益补足、第三部投资款退还金额。
  • 焦点三:违约金计算。逾期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赔偿能否支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张小华主张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请求传媒公司补足投资款差额、退还第二部投资款4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三赔偿违约金。

被告(传媒公司)方辩称: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芳丽律师指出,原被告签署的《投资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协议,被告应补足案涉电影投资款差额、退还第二部投资款40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赔偿违约金。律师仔细梳理经过、收集证据,庭审中充分说理。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结合我方充分证据与有力说理,采纳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核算款项后判决:被告传媒公司于七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330131.75元并赔偿预期付款违约金;于七日内退还原告投资款299933.55元并赔偿预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成功追回63万余元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

五、恒略律师提示

影视投资高风险,签约前应背景调查制作团队与立项信息、核实资质,重点审查投资数额、支付节点与收益分配,必要时请律师审核。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中,律师以合同效力与违约论证,助当事人全额追回投资款。

六、投资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影视投资款能要回来吗?
    答:依投资协议,若影片未如期上映或收益不足,可请求解除、返还投资款并主张违约金,协议有效即受保护。
  2. 问:电影不上映投资打水漂怎么办?
    答:可依据补充协议约定的退款与违约责任,起诉要求退还投资款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3. 问:投资协议怎么审查?
    答:重点审查签约主体资质、投资数额、支付节点、收益分配及违约条款,必要时请律师审核防骗。
  4. 问:对方不出庭能判吗?
    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并依据我方证据裁判。
  5. 问:预期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答:有约定按约定标准(如每日万分之三)计算,无约定则依法定或酌定,具体由法院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