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张娜、李铁军胜诉后A公司无财产执行终本,申请追加股东刘杰被驳,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核心争议:刘杰是否抽逃出资、财产是否混同。律师以验资后短期转关联企业、公司多次转其个人款论证。法院认定抽逃出资与财产混同,判追加刘杰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一、案情回顾

“胜诉判决成法律白条怎么办”“股东抽逃出资能追加被执行人吗”,是债权人常见痛点。本案源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24年4月29日判A公司付张娜、李铁军617477.79元及利息、受理费9126元。执行中仅扣划774元,剩余625829.79元因无财产、申请人无线索,2024年11月21日终本并限高。

二人申请追加股东刘杰为被执行人,2025年2月17日被裁驳回。绝望之际委托王芳丽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刘杰抽逃出资、财产混同,应被追加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刘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验资后短期转关联企业且无还款,是否符合抽逃情形。
  • 焦点二:刘杰财产与A公司是否混同。公司多次转其个人款用于私用,是否滥用独立地位。
  • 焦点三:责任承担方式。抽逃出资补充赔偿与人格混同连带责任的适用。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债权人)诉称:张娜、李铁军请求追加刘杰为被执行人,对其债务承担补充赔偿及连带责任。

被告(刘杰、A公司)方辩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芳丽律师以证据为基石:抽逃方面,A公司2013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刘杰认缴650万、江海350万,12月23日转入628账户验资;仅20天后(2014年1月13日)将628账户1000万转614账户注销,同月向关联B电子科技转1100万(借款)无还款;B股东上层与刘杰同为上海D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人,构成关联。依《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符合抽逃出资。混同方面,2016年A多次向刘杰个人转57万余、备注“还信用卡”“还欠款”,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构成财产混同、滥用独立地位。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刘杰将出资转入关联企业B且无还款,构成抽逃出资;认定A多次向刘杰个人转账用于私用,构成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依《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十四条、《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民诉法》等,判追加刘杰为(2024)京XXXX执XX8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刘杰对(2023)京XXXX民初XXX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60元由刘杰负担。“法律白条”终有兑现责任人。

五、恒略律师提示

被执行人无财产时,可审查股东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东并令其担责。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中,律师以严密证据链破解“执行空壳”,为债权人锁定责任人。

六、执行异议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胜诉后对方没财产能追加股东吗?
    答:能。发现股东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的,可提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
  2. 问:什么情形算抽逃出资?
    答:验资后短期内将出资转入关联企业且无还款、虚构债权债务转出等,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情形。
  3. 问: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怎认定?
    答:公司频繁向股东个人转账用于私用、无合理事由的,可认定滥用独立地位、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 问:追加股东被裁驳回还能诉吗?
    答:能。对驳回追加的裁定不服,债权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实体审理。
  5. 问:抽逃出资和人格混同责任一样吗?
    答:抽逃出资一般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人格混同则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