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刘莉2020年入职A保险天津分公司,2023年总公司停办寿险业务、注销分公司,2024年3月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23521.14元。刘莉仲裁后起诉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认定合法,刘莉上诉。A保险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代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停办业务是否属客观情况变化、协商程序是否履行。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一、案情回顾

公司以客观情况变化辞退员工,企业常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辞退合法吗”“业务停办算客观情况变化吗”“调岗协商没成能解除合同吗”。2020年11月刘莉入职A保险代理天津分公司任机构负责人,2023年11月与总公司签新劳动合同至2025年10月。受经济下行影响,A保险公司寿险业务持续亏损,2023年11月决定停止业务并启动注销。2024年3月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以“经营困难、寿险业务全面停止”解除,承诺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合计23521.14元。

刘莉认为系违法解除,仲裁后起诉要求赔偿金35470.40元,一审认定合法仅需支付经济补偿。刘莉不服上诉。作为A保险公司代理律师,陈萍律师从事实法律层面精准反击。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停止寿险业务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刘莉主张系自主经营调整、市场风险应对,不符不可抗力等情形。
  • 焦点二: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协商变更合同的法定义务。公司称已沟通调岗至财险部门未达成一致,刘莉称从未协商、证据有瑕疵。
  • 焦点三:解除是否合法。客观情况变化成立且协商程序合法的,解除不需支付赔偿金。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上诉人(刘莉)方诉称:公司停止寿险业务系自主经营调整、属市场风险,不符合客观情况变化;公司从未协商调岗,解除违法,请求改判支付赔偿金35470.40元。

被上诉人(A保险公司)辩称及律师意见:陈萍律师提交天津分公司退租申请、工商备案退出经营等证据,证明分公司停办并从原址退租准备注销,原岗位不复存在;通过原寿险部总经理视频、人事证言及调岗通知形成证据链,证明已多次沟通调岗至财险部门但未一致;强调刘莉明确拒绝调岗符合解除条件;针对证人未出庭指出小明证言与书面证据印证具证明力,结合云平台备案证明退出经营客观事实。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因亏损停办寿险业务、注销分公司致刘莉原岗位不存在,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就调岗等事宜协商且未达成一致。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解除合法、仅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通过严谨证据链与法律适用,既保护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调整权,也避免劳动者权益过度倾斜,实现劳动法“平衡保护”本意。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1968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需满足:变化客观不可归责、致合同无法履行、履行协商程序、提前30日通知或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业务调整应留存经营困难证据、严格履行协商程序。

六、违法解除劳动争议常见问题 FAQ

  1. Q: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辞退合法吗?
    A:因亏损停办业务、注销岗位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履行协商程序的,依法解除合法,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2. Q:业务停办算客观情况变化吗?
    A:企业经营困难停办业务、注销分公司使原岗位不复存在的,通常认定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3. Q:调岗协商没成能解除合同吗?
    A: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经实质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并支付补偿。
  4. Q:员工拒签调岗算协商不成吗?
    A:用人单位举证已提出合理调岗、员工明确拒绝的,可认定协商未一致,符合解除条件。
  5. Q:客观情况解除要给代通知金吗?
    A: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非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