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劳动争议。刘磊以技术总负责人参与A公司初创,签《合作经营协议》持20%虚拟股权,未签劳动合同、未发工资,后单方解除并索要工资、经济补偿等212万元。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代理,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认定无劳动关系驳回全部诉求;刘磊上诉,律师紧扣“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抗辩,二审维持,成功驳回对方212万元主张。适用法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劳动法规。

一、案情回顾

“联合创始人”算不算员工,当事人常搜“股东和劳动关系能并存吗”“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虚拟股权算工资吗”。2021年1月刘磊以技术总负责人参与北京A公司初创,与法定代表人徐平及第三方签《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持20%虚拟股权、后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始终未签劳动合同、未付工资。2023年4月刘磊以未付报酬、未提供条件为由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工资、经济补偿等212万元。仲裁驳回后诉至朝阳区法院,A公司委托薛素华律师应诉,坚决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股东、联合创始人身份与劳动关系能否并存,核心看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
  • 焦点二:虚拟股权与分红是否等同工资。合作分成与固定工资的界限。
  • 焦点三:款项请求有无基础。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的报酬请求能否支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磊主张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付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双倍工资差额共计212万元,称其实际打卡上班、接受管理、参与核心项目。

被告(A公司)立场辩称:A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刘磊以股东身份决策,无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应支付工资报酬。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薛素华律师指出一审认定正确,双方本质平等合作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特征。从协议看,《合作经营协议》明确虚拟股权及分红而非固定工资,刘磊参与修订章程等决策,地位等同联合创始人;从实际履行看,刘磊自主决定时间、所谓“打卡”仅为园区门禁、反复讨论“避税”“收入拆分”无固定工资约定,无经济从属性;刘磊保留他公司社保、明确不转入A公司,主观未视A公司为用人单位;其控制的F公司承接外部项目,与“劳动者专一提供劳动”相悖。律师强调劳动关系核心在“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刘磊援引法条时故意忽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要件。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刘磊主张股东与劳动关系兼容、实际接受管理,律师逐一驳斥:股东与劳动者身份兼容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刘磊以联合创始人身份控制公司远超普通劳动者;未缴社保仅为辅助判断,核心在其未受劳动管理、模式更符合合作。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经济补偿等请求无基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驳回对方212万元主张。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仅持股、参与决策、按分红分配而不受劳动管理的,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创业者应厘清股东合作与劳动关系的边界,避免混同引发争议。

六、股东劳动关系争议常见问题 FAQ

  1. Q:股东和劳动关系能并存吗?
    A:可以,但须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仅持股决策、不受管理的,不成立劳动关系。
  2. Q: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A:看是否接受管理、遵守制度、从事有报酬劳动并具有人身与经济的从属性。
  3. Q:虚拟股权算工资吗?
    A:不算。虚拟股权及分红属合作分成,与固定工资性质不同,不等同劳动报酬。
  4. Q:没缴社保能否定劳动关系吗?
    A:社保非唯一标准,但未转入用人单位且保留他司社保,可佐证无劳动关系合意。
  5. Q:联合创始人被诉要工资怎么办?
    A:应举证合作协议、决策参与、自主工作及分红安排,证明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