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合同纠纷。2023年11月晓红与北京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品牌合作协议》支付三年品牌使用费15万元,因门店选址三个月未达成一致,依合同第十条要求解除并全额退款遭拖延。晓红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团队提起仲裁。核心争议为合同是否因选址未达成一致解除及15万元应否全额退还。仲裁委支持全部诉求,裁决返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仲裁费共17000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一、案情回顾
“合作没成,品牌使用费能全退吗”“对方拖延退款怎么办”是商事合作高频问题。2023年11月,晓红(化名)与北京A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A餐馆门店品牌合作协议》,约定支付三年品牌使用费15万元合作开设港式茶餐厅。
合同第十条明确:“若因选址意见未达成一致,晓红有权取消合作,A公司需全额退还费用。”晓红依约支付全款后,双方就门店选址协商三个月未果。晓红依条款要求解除并退款,A公司以“需扣除部分费用”拖延甚至拒绝全额退款。为维护权益,晓红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团队提起仲裁。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合同是否因选址未达成一致而解除。A公司辩称应继续履行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 焦点二:15万元是否应全额退还。A公司主张晓红“已使用经营资源”但未证明实际提供服务。
- 焦点三:利息损失计算依据。晓红主张按LPR计算资金占用损失,A公司未抗辩。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合作方)方诉称:晓红主张依合同第十条享有单方解除权,A公司未实际履约,应返还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申请人(A公司)辩称:主张合同应继续履行、晓红已使用经营资源,拒绝全额退款。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美娥团队迅速制定策略:一是夯实证据链,收集《合作协议》原件、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凭证、微信选址沟通及退款交涉记录、品牌使用费收据,证明全额付款及分歧持续;二是聚焦合同条款,援引合同第十条论证单方解除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张解除后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三是在A公司未出庭情况下,通过严密陈述反驳“继续履行合同”的书面答辩,指出其未实际履行选址义务。
四、办案结果
仲裁委认定:双方选址未达成一致且A公司未积极履行后续义务,晓红有权依约解除合同;A公司未提供实际服务,15万元品牌使用费应予返还;利息以LPR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最终裁决A公司十日内返还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仲裁费共计17000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美娥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053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商事合作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保留履约证据;遇对方违约及时依法主张权利,专业律师介入可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最大化维护权益。
六、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合作没成,品牌使用费能全退吗?
A:若合同约定了退款条件(如选址未达成一致可解除并全额退费),条件成就时你有权解除并主张全额返还,对方未实际提供服务的更应退还。 - Q:对方拖延退款怎么办?
A:先发书面解除及退款通知、固定沟通记录,协商不成可依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起诉,主张退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 Q:退款利息按什么标准算?
A:通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止。 - Q:签了品牌合作协议要注意什么?
A:重点审查解除条件、退款规则、服务内容须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被对方用来拒退;付款与沟通记录全程留痕。 - Q:对方没出庭,仲裁会支持我吗?
A: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若你证据充分、诉求合法,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