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工亡赔偿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陈大山入职仅十余天、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其母李慧琴、妻刘敏、子陈明、女陈丽共同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万元、丧葬补助金6.78万元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委采信工伤认定书,裁决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6778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及李慧琴抚恤金7200元。核心争议:是否构成工亡、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供养亲属资格。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等。
一、案情回顾
“上班没几天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工亡赔偿标准2024”“没缴社保工亡谁赔”,是工亡家属最关心的问题。陈大山于2024年2月25日入职北京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任普工,2024年3月8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入职仅十余天。其直系亲属李慧琴(母亲)、刘敏(妻子)、陈明(儿子)、陈丽(女儿)共同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万元、丧葬补助金6.78万元及李慧琴供养亲属抚恤金7200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陈大山是否构成工亡。律师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
- 焦点二: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致待遇无法从基金支付,应否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还是由发包方承担。
- 焦点三:李慧琴是否符合供养亲属资格。其年满55周岁、与陈大山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供养亲属条件。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亲属)方诉称:陈萍律师提交朝阳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明确陈大山因工死亡、视同工伤;A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工亡待遇无法由基金支付,应由用人单位直接赔偿;李慧琴提交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证实由陈大山赡养、年满55周岁,符合供养亲属条件。
被告(A公司)辩称:A公司认可工伤认定书真实性,但辩称陈大山实际于2024年3月10日去世与认定书载明的3月8日存在时间差,并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中止审理;又称发包方已“趸缴”工伤保险,因工程延期补交文件未配合致基金拒赔,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否认李慧琴由陈大山单独供养但未提交反证。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陈萍律师指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仲裁委应采信工亡主张;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已实际缴纳且符合赔付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支付工亡待遇;在无相反证据下李慧琴供养亲属资格成立。仲裁委支持了律师主张。
四、办案结果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裁决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6778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李慧琴2024年3月11日至7月10日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7200元。仲裁委认定工伤认定书已认定陈大山于2024年3月8日工亡、A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赔偿责任,各项请求数额不高于法定计算金额,均予以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陈萍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61968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深耕刑事辩护、征地拆迁、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领域,始终以专业、严谨、尽责的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工亡赔偿劳动争议常见问题 FAQ
- Q:员工入职十几天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亡?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入职时间长短不影响工亡认定。 - Q:单位没缴工伤保险,工亡待遇谁出?
A: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亡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得转嫁给基金或发包方。 - Q: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24年大概多少?
A: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本案计算为1036420元,具体金额随年度统计标准调整。 - Q:哪些亲属可以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A: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如配偶、父母(男满60女满55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 - Q:工亡认定和公司说的死亡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A:工伤认定决定书由行政机关作出后即具效力,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单位仅以时间差异议通常不影响工亡认定,仲裁与法院一般采信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