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为一起因征地补偿安置履职申请被“一转了之”引发的行政不作为复议案。申请人刘某某在郑州市C区前进办事处曙光村六组享有合法集体宅基地,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在地已于2015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2026年3月18日,刘某某向郑州A区管理委员会邮寄《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管委会当日签收后仅次日将材料转交前进办事处,自身未作任何回应。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郄超丽律师指出“转办不等于履职”,复议机关认定管委会超60日法定期限未对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核心诉求获支持。

一、案情回顾

申请人刘某某在郑州C区前进办事处曙光村六组享有一处集体宅基地,持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河南省人民政府早在2015年即作出征地批复,案涉宅基地所在曙光村土地已被依法批准征收。当被征收人面临“征地补偿安置申请行政机关不答复怎么办”的困境时,法律提供了行政复议这一监督路径。

为维护征收补偿安置合法权益,2026年3月18日,刘某某向郑州A区管理委员会邮寄递交《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管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补偿政策,对其名下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落实全部权益。管委会当日签收后,仅于次日将材料转交前进办事处处理,自身未作出任何回应。后续前进办事处虽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但该文书属拆迁补偿安置范畴,与刘某某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并非同一法律性质。

直至2026年6月24日,法定期限早已届满,管委会始终未就履职申请作出正式答复或处理。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团队,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管委会逾期不答复、拒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作出正式书面答复、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关键时间线:3月18日收到申请,3月19日转办,5月13日前进办事处作决定,5月14日送达,6月24日申请复议。

二、案件焦点

  • 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收到履职申请后仅转办下属单位、未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理,是否免除其法定答复与履职义务。
  • 拆迁补偿安置与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同一性质:前进办事处文书能否替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申请的回应。
  • 是否超过60日法定期限:截至复议申请日,被申请人未对征地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是否构成超期不作为。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双方诉辩:申请人刘某某主张,管委会收到其征地补偿安置履职申请后负有依法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仅转交前进办事处不能免除自身职责,转办不等于正式答复;前进办事处《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与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性质不同,不能替代;截至2026年6月24日已超60日法定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被申请人郑州A区管理委员会实质以“已转办、已由办事处处理”作为未答复的抗辩。

郄超丽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被申请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展开代理:

第一,固定关键时间线。将2026年3月18日收到履职申请、3月19日转办前进办事处、5月13日前进办事处作出决定、5月14日邮寄送达、6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等节点逐一整理,证明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长期未以自己名义处理。

第二,组织核心证据。包括《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郑州C区收文处理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XX1号批复、《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邮寄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提出核心法律意见: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负有依法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转交前进办事处不能免除自身职责,转办不等于正式答复;拆迁补偿安置与征地补偿安置属不同补偿安置形式,不能相互替代;截至2026年6月24日已超过60日法定期限,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办案结果

郑州市人民政府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为行政不作为,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收到《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后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复议机关查明,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日豫政土〔2015〕771号批复显示申请人所在地土地已被批准征收;被申请人2026年3月18日收到履职申请,要求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截至2026年6月24日复议申请日,虽前进办事处作出《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但拆迁补偿安置与征地补偿安置属不同形式,对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申请,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应或处理,已超过60日规定期限。

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履职申请期限计算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2026年9月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核心诉求获得支持,被申请人被责令限期履职。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本案凭借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帮助当事人厘清“转办”与“履职”界限,促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为后续争取足额征地补偿安置权益奠定基础。提醒: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后应以自己名义依法处理、答复,仅转办下属单位不等于履职;征地补偿安置与拆迁补偿安置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逾期不答复可申请行政复议责令履职。

六、征地补偿安置与行政不作为常见问题 FAQ

  1. 问:征地补偿安置申请行政机关不答复怎么办?答:可自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无明确期限情形)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2. 问:行政机关把我的申请转给下级单位算履职吗?答:不算。转办不能免除该机关的法定答复与处理职责,只有以其自己名义作出正式处理或答复,才视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 问:行政不作为的60日复议期限怎么算?答:法律未规定履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算复议申请期限;有明确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 问:拆迁补偿安置和征地补偿安置有什么区别?答: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多基于拆迁项目,后者基于土地征收批复;不能相互替代,被征收人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须由有权机关单独处理。
  5. 问:复议机关责令履职后还能继续主张补偿吗?答:能。责令履职决定是程序性监督结果,为后续实体补偿安置处理奠定基础,当事人仍可依法主张足额征地补偿安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