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确认合同解除及返款纠纷(涉借名买房)。原告马致远作为王佳丽唯一继承人,主张王佳丽与马媛签订《借名购房协议》购买1705号房屋,因离婚判决已确认该房为马媛、赵子毅夫妻共同财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340万元折价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被告赵子毅,主张协议系伪造、购房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判决已确认房屋共有。核心争议:协议真实性、购房资金来源、房屋实际归属。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协议解除、驳回原告返还340万元诉请。适用法条:《民法典》合同解除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借名买房协议真假怎么认定”“离婚判决分了的房别人还能要回去吗”是借名买房交叉离婚财产中的难点。王佳丽与马致远系夫妻,育有女儿马媛。2013年赵子毅与马媛登记结婚,2015年离婚,2025年复婚。2020年赵子毅诉马媛离婚,法院判决1904号、1705号房屋、车位归马媛所有,马媛向赵子毅支付1705号房屋及129号车位折价款340万元。王佳丽2023年去世,马媛、马越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马媛将340万元支付至法院后,马致远、马越以民间借贷起诉被驳回。现原告马致远提交王佳丽与马媛2015年《协议》,约定王佳丽无购房资格以马媛名义购买1705号房屋,要求解除协议并由赵子毅返还340万元。赵子毅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应诉。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借名购房协议》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原告主张协议真实、合同目的因房屋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无法实现;被告质疑伪造、非购房前签订。
- 焦点二:购房资金来源及性质。原告称首付款由王佳丽支付;被告举证229.5万元系赵子毅转账、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
- 焦点三:1705号房屋实际归属。离婚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为马媛、赵子毅夫妻共同财产。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被告赵子毅)方诉称:《借名购房协议》存在伪造嫌疑且无法证明购房前签订;购房资金源于赵子毅与马媛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佳丽出资;离婚判决已确认1705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履行,应驳回返还诉请。
原告(马致远)方诉称:作为王佳丽唯一继承人,因房屋已被赵子毅、马媛分割、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协议并由赵子毅返还离婚诉讼取得的340万元折价款。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作为赵子毅代理人,紧密围绕焦点答辩:一是本案或属虚假诉讼,赵子毅已报案,协议存在伪造嫌疑,马媛为离婚不分财产与父母恶意串通;二是王佳丽与马媛不存在真实借名买房关系,2015年赵子毅转229.5万元即为购买1705房屋,王佳丽另购同小区房屋;三是即便协议真实,王佳丽未全部出资、二人未形成借名关系,首付款409.5万系马媛转款、贷款160万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即便部分出资也是对马媛一家的赠与帮扶;四是离婚案已查明1170万现金存款等远超购房款,足以转化为出资。律师强调离婚判决已确认1705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王佳丽与马媛签订《协议》约定1705号房屋实际产权归王佳丽,但王佳丽无北京购房资格,且离婚案生效判决已确认1705号房屋系马媛、赵子毅夫妻共同财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解除、马媛亦不持异议,确认协议于起诉状送达马媛之日(2024年9月2日)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返还,离婚判决书已认定赵子毅有购买意愿、房屋系二被告共同财产,无证据证明赵子毅同意借名购买,《协议》实际未能履行;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佳丽和马媛已履行《协议》,故要求赵子毅退还340万元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确认《协议》于2024年9月2日解除;二、驳回原告马致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借名买房涉及产权归属、资金来源与协议合法性,风险极高。协议不真实或存瑕疵可能导致无效;购房资金来源不明易引发财产纠纷;房产实际归属与协议不符会引发产权争议。涉及房产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注意留存出资凭证、离婚判决等权属证据。
六、借名买房交叉离婚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借名买房协议真假怎么认定?
A:法院审查协议签署时间、当事人签字、资金来源与履行情况,前后矛盾或无法证明购房前签订的,难获支持。 - Q:离婚判决分了的房别人还能要回去吗?
A:生效离婚判决确认的房屋归属具法律效力,他人以借名买房主张返还需充分证据,否则难推翻。 - Q:无购房资格借名买房有效吗?
A:规避限购的借名协议可能因违反政策被认定无效或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解除但未必支持返款。 - Q: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算借名还是赠与?
A:结合转账备注、协议、夫妻共同偿还等综合判断,无明确借名合意多认定为赠与或帮扶。 - Q: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借名协议能继承主张吗?
A:继承人可承继相应权利,但协议真实性、履行情况及房屋已确权的,返款请求常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