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告A建筑公司完成某社区机电分包及质量缺陷修复工程,双方2025年4月签署结算单确认被告B节能公司应付440万余元、尚欠634961.52元。被告以工程未验收、结算单未盖章无效拒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原告,主张已全面履约、结算单合法有效、付款条件成就。核心争议: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结算单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4961.52元及利息。适用法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

一、案情回顾

“分包工程干完甲方说不验收拒付怎么办”“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没盖章有效吗”是劳务分包中的典型风险。2014年6月18日,原告A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某社区一期住宅机电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暂定合同价498万余元,工期2014年6月至12月;合同第22条约定全部工程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预留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两年。2015年12月1日双方签署质量缺陷修复补充协议,原告完成修复,合同总价55万余元,亦预留5%质保金、保修两年。原告按时完成施工及修复。2025年4月9日,被告分管副总张某、预算部吴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签订两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确认被告应付合计4401380.33元,已付3766418.81元,尚欠634961.52元。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被告称整体工程未完工未验收,依合同第19.1条竣工验收款及质保金自“全部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取得合法手续”起支付,故条件不成就。
  • 焦点二:《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效力。被告称结算单虽由分管副总和预算部经理签字但未加盖公章,不能代表公司意思,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 焦点三: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利息损失。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方诉称: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工程内容均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应依结算金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结算单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B公司)方辩称:涉案工程未实际竣工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2025年4月结算单未加盖公章、未按规章制度审批,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核对施工、修复及结算证据,以结算单为核心论证付款条件已成就、结算单合法有效:第一,原告已全面完成机电劳务分包及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依约付款;第二,结算单由被告分管副总张某、预算部吴某某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共同签订,上述人员系被告负责工程管理及预算结算的核心人员,签字属职务行为代表真实意思;第三,被告拖欠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及修复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完成分包工程,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履行足额付款构成违约。故被告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34961.52元。关于逾期利息,因被告一直未付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约定拖欠期间利息计算方式,按签署结算单日即2025年4月9日起算,比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34961.52元及利息(以634961.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企业合作中应注意: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价款、付款节点、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施工中及时留存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单、沟通记录;遇到工程款拖欠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六、劳务分包工程款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分包工程干完甲方说不验收拒付怎么办?
    A:若已实际完工并交付,可凭结算单、验收记录等主张付款条件成就,未验收不当然成为拒付理由。
  2. Q: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没盖章有效吗?
    A:分管副总、预算等核心人员签字属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真实意思,一般认定为合法有效结算依据。
  3. Q:质保金没到两年能要吗?
    A:保修期届满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若结算单已确认质量合格,质保金支付条件多已成就。
  4. Q:工程款利息从哪天算?
    A:无约定时,常自双方签署结算单之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5. Q:甲方以内部流程未审批拒付成立吗?
    A:内部审批不能对抗已签字确认的结算效力,核心人员职务行为对外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