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李某2016年3月28日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被告租赁木架板及可调顶托后长期未付租金亦未返还租赁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代理原告,提交提货单、租金计算清单等证据,主张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被告根本违约,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李某支付租赁费659260元。核心争议:租赁物交付事实与租金数额。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建筑设备出租后对方长期不付租金,出租人常搜“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租赁费拖欠起诉流程”“承租人失联租金怎么要”“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原告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木架板(日租金0.14元)及可调顶托(日租金0.014元),租用数量以提货人签字的发货单为准。
签约当日原告即交付1000块木架板;被告未付任何费用,又于2016年4月20日租赁木架板500块、可调顶托5000根,原告依约交付后,被告一直未付租金。经多次催要,双方于2019年4月4日结算,被告仍不支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物。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权,遂委托恒略律师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租赁物是否依约交付。提货单与结算清单签名能否认定交付1500块木架板、5000套可调顶托。
- 焦点二:应付租金数额的确定。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及期间计算是否应予支持。
- 焦点三:被告根本违约下的合同解除。未付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支付1000块木架板租赁费331380元(2016.3.28—2022.9.19)、500块木架板及5000根顶托租赁费328160元(2016.4.20—2022.9.19),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立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分析案情、梳理证据后认为:双方《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两张提货单均系廖某签名,结合2019年4月4日被告在计算清单上签名,应认定原告交付了租赁物,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并提交了《建筑设备器材租赁提货单》两份、《租金计算清单》三份证据。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交付租赁物,被告应支付租金;原告主张租金截止2022年9月19日,计算清单数额符合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因被告至今未归还租赁物亦未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确认《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解除;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59260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执业证号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建筑设备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提货签收与结算机制;对方长期拖欠且失联的,应及时委托律师起诉并主张解除合同、追索租金,判决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六、租赁合同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承租人长期不付租金也不还设备怎么办?
A:可依据合同主张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欠付租金,必要时追索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 - Q:租赁费怎么计算才有法律依据?
A:按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与租赁期间计算,并固定提货单、结算清单等书面证据形成证据链。 - Q:对方失联起诉能缺席判决吗?
A: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 Q: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要注意什么?
A:明确租赁物名称数量、租金标准、提货签收人、结算与返还条款,防范拖欠风险。 - Q:胜诉后租金怎么执行到位?
A: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由法院查封、冻结、划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