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21年2月27日,安徽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XX大厦某座升级改造项目二次结构内部经济协议(砌筑工程)》,约定综合单价490元每米,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张某2021年6月27日交付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总量1310340.08元,已付1027450元,尚欠282890.08元。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苏本凯律师起诉,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82890.08元及利息。核心争议为工程是否已结算、欠款数额认定。适用法条:《民法典》相关之规定。法院判决XX建筑公司限期内给付张某282890.08元。

一、案情回顾

包工头与建筑公司结算纠纷常搜“工程结算单没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分包工程款被拖欠怎么办”。2021年2月27日,XX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内部经济协议,约定由张某组织施工,综合单价490元每米,付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付清。张某于2021年6月27日将竣工工程交付,XX建筑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确认工程总量为1310340.08元,现已支付1027450元,剩余282890.08元至今未付。故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苏本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282890.08元及利息暂计4804.09元,合计287694.17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工程款数额是否已确定、应否支持。被告称工程未结算、原告主张数额为预估计提、无项目经理签字;律师主张结算单已确认总量,被告无相反证据应采信。
  • 焦点二:被告“总包没给钱所以不付农民工钱”抗辩是否成立。律师论证合同相对性下被告应依约付款。
  • 焦点三:利息诉求能否支持。因双方对结算产生纠纷无法明确结算日期,法院对利息未予支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已完成涉案工程并交付,XX建筑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工程总量1310340.08元,仅付1027450元,尚欠282890.08元,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XX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工程尚未结算,总包未向其付款故其也未给农民工付款;原告主张数额系按图纸预估计提、无项目经理签字,后因工人闹事按人数计算得出1027450元且已给完,认为已足够、不欠原告钱。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苏本凯律师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与XX建筑公司所签内部经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履行。现张某已按约定完成工程,XX建筑公司理应支付相应款项。该公司虽不认可具体工程款数额,但竣工后理应按约定期限即时结算确认并支付,其主张原告工程款仅为预估计提却未就结算金额提交相应证据,故张某要求的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主要意见,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予以采信,张某要求的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工程结算事宜产生纠纷、无法明确具体结算日期,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相关之规定,判决XX建筑公司限期内给付张某282890.08元。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苏本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3753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内部经济协议、分包协议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发包方以“总包未付款”“未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若已出具结算单确认工程量且无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施工方应注意取得并保存结算单、交付与验收凭证,及时主张权利。

六、建设工程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结算单没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
    A:建筑公司出具并加盖确认、且已部分付款的结算单,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时,法院一般采信其确认的工程量与金额。
  2. Q:总包没给我钱我可以拒付下游工程款吗?
    A:合同相对性下,总包未付款并非你向下游拒付的法定理由,已结算确认的欠款仍应支付。
  3. Q:分包工程款被拖欠怎么起诉?
    A:可依据内部经济协议或分包合同,提交结算单、交付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主张剩余工程款。
  4. Q: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算?
    A:约定竣工验收后一定期限内付清的,自应付期满起算;双方对结算日期有争议无法明确的,利息诉求可能不被支持。
  5. Q:包工头签的内部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A: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