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王某作为北京某中心装修改造项目通风空调施工队负责人,与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建设集团)就结算产生分歧。2022年1月,王某与A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刘某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结算总金额3501294.64元,已付200万元,尚欠1501294.64元。A建设集团质疑刘某身份、称与王某无法律关系。王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维权,核心争议为刘某签字的结算单对A建设集团是否有效、欠付金额及利息。适用法条:《民法典》相关之规定。法院判决A建设集团支付工程款1501294.64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一、案情回顾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常搜“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有效吗”“挂靠人员付款算职务行为吗”“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2015年,北京某中心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A建设集团将通风空调、热力等部分交由王某施工,2017年王某完成工程。2022年1月,王某与A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刘某签署《结算汇总表》,确认结算总金额3501294.64元,已支付200万元,尚有1501294.64元未支付。A建设集团对结算单效力提出质疑,称与王某未建立法律关系,刘某非其员工或代理人。无奈之下,王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将A建设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损失。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项目经理刘某签字的结算单对A建设集团是否有效。A集团称刘某非其员工;律师提交社保缴费信息与另案判决,证明刘某系其项目经理、签字有效。
  • 焦点二:蔡某、李某的付款是否属职务行为。律师以另案认定二人系A集团人员、付款为职务行为,夯实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 焦点三:欠付金额与利息、诉讼时效。法院依结算单认定欠款1501294.64元,自2022年2月1日起计息,并认定诉讼时效因结算单签订而中断。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王某):王某主张其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已完工验收,A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刘某签署结算单确认欠款1501294.64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自2022年2月1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被告辩称(A建设集团):A集团声称刘某非其员工而是C建设公司人员,并出示社保记录;坚称与王某无法律关系,王某不列C公司为被告无依据,且刘某无法代表集团作出意思表示,故不予支付。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坚持刘某系A建设集团指派的项目经理,出示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证明A集团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为刘某缴纳社保;并提交A集团文件,明确认可王某作为通风空调施工队负责人身份并要求其将结算上报商务部。另据法院此前在唐某案中已认定刘某系A集团项目经理、其签字有效,且认定蔡某、李某为A集团人员、付款属职务行为。律师据此论证王某与A集团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结算单对A集团有效,起诉未超时效。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为涉案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A建设集团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施工阶段A建设集团为刘某缴纳社保且刘某参与涉案工程;A集团在另案中认可蔡某、李某为其员工,二人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属职务行为;工程已竣工验收,王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合法。欠付金额依据刘某签字的结算单为1501294.64元,尽管A集团称刘某已离职,但未证明已告知王某或重新指定结算人员,故刘某结算行为对A集团有效。诉讼时效因结算单签订而中断,王某起诉未超时效。判决:A建设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501294.64元及利息损失(以1501294.6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项目经理在履职期间签署的对账、结算文件,结合社保缴纳、公司文件、另案生效认定等,可约束施工单位。实际施工人应注意收集结算单、社保与付款凭证,以证明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与欠款金额,并关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六、建设工程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对公司有法律效力吗?
    A:项目经理在履职期间签字,结合公司为其实缴社保、公司文件认可其身份、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等,该结算行为对公司有效。
  2. Q:挂靠人员代公司付款算职务行为吗?
    A:若公司曾在另案中认可该人员为其员工,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一般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可印证事实施工合同关系。
  3. Q: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总包吗?
    A:实际施工人与总包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已验收的,可主张支付工程款;应注意收集结算单与履约证据。
  4. Q: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A: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签订结算单等可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5. Q:公司称“签字人不是员工”就能拒付吗?
    A:不能。结合社保、公司文件及生效判决等可证明签字人代表公司,公司不得以“非员工”对抗善意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