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0年6月王平与张大山、赵文武(B公司员工)签《房屋买卖合同》,以145万元售322㎡房屋及宅基地,分期48个月付清;被告付95.75万后欠13万。B公司主张3万系拆迁过渡费、10万拆迁押金应抵房款,并引“不安抗辩”拒付。王平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起诉,法院采纳部分意见,认定3万为房款、10万押金不得抵销,判B公司付剩余房款10万元及利息。核心争议:款项性质、押金抵销、不安抗辩;适用法条:债权抵销规定、不安抗辩权规定。
一、案情回顾
卖房后对方拿各种理由扣着尾款不给怎么办,是房屋买卖履约常见纠纷。2020年6月,原告王平与被告张大山、赵文武(系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322㎡房屋及宅基地以145万元总价出售、分期48个月付清。被告陆续付95.75万元,剩余13万元迟迟未付。更麻烦的是,王平前妻许秀芬因房屋权益将相关方告上法庭,被被告拿来作拖欠借口;B公司主张其已全额付款,反指原告违约。无奈王平找商瑞超律师提起诉讼要回剩余房款。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3万元转账性质。被告2023年4月27日转3万元,是房款还是拆迁过渡费。
- 焦点二:10万元拆迁押金能否抵销房款。原告2017年收C公司拆迁押金,是否随房屋权益转让、能否抵顶房款。
- 焦点三:不安抗辩是否成立。被告以前妻确权诉讼致权属争议为由拒付,能否中止付款。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王平)诉称:主张被告尚欠13万房款,3万系房款、10万押金早归己所有不应抵销,请求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利息。
被告(B公司等)立场:主张3万为过渡费、10万押金随权益转让应抵顶房款,并以原告前妻诉讼致权属争议、援引不安抗辩拒付。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商律师逐项反驳:3万元依转账附言为拆迁过渡费,被告内部记载亦为过渡费,直接向原告支付亦应是过渡费,非房款;10万元系2017年C公司付原告的拆迁押金,早归原告所有、非同类债权且未通知,不符抵销法定条件;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履行交房与配合注销义务,被告无权以案外纠纷拒付。律师厘清三笔款项法律性质,稳固原告诉请。
- 以转账附言与内部记账证3万为过渡费非房款
- 以押金归属与债权种类不符证10万不得抵销
- 以生效判决证交房义务已履行、不安抗辩不成立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商律师部分意见,认定:3万元性质为房款(原告收条载明“房款”,附言“过渡费”仅内部做账备注不影响定性);10万元押金不得抵销(原告债权为购房款、被告主张为押金退还,非同类债权且未通知,本案无法认定权益包含押金转让),故B公司应给付剩余房款10万元;部分利息支持(起诉日起算,此前因不安抗辩不予支持)。最终判B公司十日内付剩余房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受理费由被告主要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00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应明确款项性质、拆迁押金等权益归属与抵销条件;不同种类债权未经通知不得抵销。一方未履约另一方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案外纠纷随意拒付。签合同时应关注产权与权益约定,遇争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六、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卖房后对方扣着尾款不给怎么办?
A:可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房款,本案律师厘清款项性质,法院判付10万元及利息。 - Q:拆迁押金能抵买房款吗?
A:一般不能。非同类债权且未通知不符抵销条件,本案10万押金被认定不得抵销。 - Q:对方说房子有纠纷就能不付款吗?
A:不能。案外确权诉讼不当然阻断付款义务,本案不安抗辩仅部分成立、此前利息不予支持。 - Q:转账备注过渡费算房款吗?
A:看书面定性。原告收条写明“房款”,附言仅内部备注,法院认定3万为房款。 - Q:房屋买卖违约利息怎么算?
A:依合同与违约时点,本案支持自起诉日起利息,此前因不安抗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