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A公司)与B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B公司将云南高速公路某段土石方工程分包给A公司,合同价税合计16155718元。双方2023年11月30日签署《施工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8376442元(不含质保金),B公司仅付600万元,拖欠2376442元。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代理A公司起诉,核心争议为: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书效力、合同约定“放弃利息”条款可否调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适用法条:《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求,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2376442元及利息。

一、案情回顾

工程圈常搜“工程结算书加盖项目部章有效吗”“施工合同放弃利息条款有效吗”“工程款拖欠起诉利息怎么算”。2021年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B公司将云南省高速公路PPP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价税合计16155718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2023年11月30日,双方签署《施工结算书》,加盖B公司项目部印章,确认已完工程验工结算金额8376442元(不含质保金)。

结算后B公司仅陆续支付600万元,剩余2376442元长期拖欠。A公司多次催告无果,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76442元及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施工结算书》是否发生结算效力。B公司主张仅有项目部印章、无负责人签字;律师以完整证据链证明工程已验收、结算已生效、欠款金额明确。
  • 焦点二:合同约定“放弃利息”条款能否绝对排除利息诉求。B公司据合同主张原告放弃除本金外一切费用;律师论证该条款绝对化排除败诉方责任、过度减损权利人利益,应予调整。
  • 焦点三: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律师依司法解释锚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主张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LPR计息。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A公司):A公司主张工程已完工验收,双方已签署结算书确认欠款2376442元,B公司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B公司):B公司提出三点答辩:一不认可结算金额,称结算书仅有项目部印章、无负责人签字、金额存在偏差;二拒绝支付利息,称合同约定原告放弃诉讼中除本金外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三申请工程量重新鉴定,并申请员工出庭作证,对结算书公章真实性提出质疑。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结算书、计价清单、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严密代理思路:证据层面提交承包合同、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书、验工计价清单、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完整证据链;管辖层面指出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庭审精准抗辩,针对被告否认结算、拒付利息、申请鉴定逐一反驳;法律适用上紧扣《民法典》及建工解释一关键条款。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全面支持原告诉求:(一)关于结算效力,结算书上有被告项目部公章和原告方法人签字,被告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亦未申请公章鉴定,且结算后陆续付款进一步印证双方认可,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不准许重新鉴定,按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8376442元,扣减已付600万元,尚欠2376442元。(二)“放弃利息”条款应予调整,依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工程欠款利息属法定孳息,该约定绝对化排除败诉方责任、过度减损A公司权利,应予调整。(三)依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签订结算书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法院判令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LPR计息。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37644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施工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放弃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的条款,因绝对化排除败诉方责任、过度减损权利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应予调整。工程结算书加盖项目部印章并有对方人员签字、且对方后续付款印证认可的,一般可认定结算效力。承包人应注意保存合同、结算书、付款与催告证据。

六、建设工程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工程结算书只有项目部盖章没有负责人签字有效吗?
    A:结算书加盖项目部公章并有对方方法人签字,且对方结算后陆续付款印证认可的,法院一般认定结算效力;对方否认但未能举证推翻且未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
  2. Q:施工合同约定放弃利息还能要逾期利息吗?
    A:工程欠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合同中绝对化排除败诉方责任、过度减损权利人利益的“放弃利息”条款,法院通常予以调整,支持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3. Q:发包方申请重新鉴定能推翻结算书吗?
    A:已有合法有效结算文件的,法院依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一般不准许重新鉴定,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原结算。
  4. Q:工程款逾期利息从哪天开始算?
    A: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可主张自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5. Q:分包工程款被长期拖欠怎么维权?
    A:应固定承包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必要时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主张剩余工程款及法定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