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A公司将北京C大厦装修改造机电工程分包给B公司,结算总价987123.38元,B公司仅付732792.79元,尚欠254330.59元。B公司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已足额开票、无逾期为由拒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原告A公司,主张结算单合法有效、质保期已届满、被告逾期应付利息。核心争议:结算单效力、付款条件、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4330.59元及利息。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分包方说没收到结算单就能一直拖着不付吗”“质保期过了还扣5%合理吗”是工程催款中的常见疑问。2021年2月,北京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C大厦装修改造项目机电工程分包给A(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A公司承接客房层通风空调系统安装,固定单价每间3500元(含税),暂估56万元,最终按实际施工房间数结算;付款按月进度支付,竣工结算后付至95%,预留5%质保金、保修两年期满无质量问题退还;B公司任命李响为驻现场代表,涉及费用、工期指令需其签字确认。A公司严格完成全部施工,B公司认可工程2021年5月20日竣工、2021年10月投入使用。2025年1月17日,B公司项目经理李响、分管副总刘宁、预算部周全与A公司委托代理人签署《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确认结算总价987123.38元。截至起诉前B公司仅付732792.79元,剩余254330.59元拖延未付。A公司委托李永慧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单》是否合法有效。B公司称A公司未提交经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申请付款,条件未成就。
- 焦点二:付款条件是否完全成就。工程2021年竣工投入使用,至2023年10月质保期届满,是否满足退还质保金条件。
- 焦点三:是否构成逾期付款及利息。B公司称未提交合法有效结算单故无违约、不应付息。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原告A公司)方诉称:工程已全面履行、2025年1月结算单确认总价987123.38元,B公司仅付732792.79元,应支付剩余254330.59元及自结算确认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B公司)方辩称:工程未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A公司未依约提供经签字确认的结算单申请付款;已足额支付已开票款项;不存在逾期故不付利息。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针对争议焦点提出:结算单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现场代表李响有权签署涉及费用指令,结算单不仅有李响签字,还经分管副总、预算部共同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结算总价987123.38元;付款条件已完全成就,工程2021年5月竣工、10月投入使用,至2023年10月质保期届满,满足“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条件,A公司已全面履约;B公司构成逾期付款应支付利息,双方2025年1月17日确认结算后未按约支付,依《民法典》相关规定A公司有权主张自结算确认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完成分包工程,涉案项目被告自认2021年已投入使用,质保期已届满;合同约定李响为被告现场代表,涉及费用需经其签字,故李响有权代表被告签署结算单,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履行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判决:被告北京B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54330.59元及利息(以254330.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代理。工程维权证据留存是关键:签订合同时明确工程价款、付款节点、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施工中及时留存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单、沟通记录;遇到工程款拖欠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六、工程催款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分包方说没收到结算单就能一直拖着不付吗?
A:不能。双方已签署确认结算单且工程交付使用的,付款条件成就,拖延不付构成违约。 - Q:质保期过了还扣5%合理吗?
A:质保期(通常两年)届满无质量问题,5%质保金应退还,否则可起诉要求支付。 - Q:现场代表签字的结算单有效吗?
A:合同授权现场代表签署费用相关文件的,其签字代表公司,结算单合法有效。 - Q:工程款逾期利息按什么算?
A: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般自结算确认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 Q:工程已使用但没正式验收能要尾款吗?
A:工程交付使用通常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以此拒付尾款难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