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村务公开行政监督及行政复议案。光明村村民刘富贵两次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被居委会拒收,向镇政府申请监督后镇政府长期未处理,遂在文品良律师帮助下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核心争议: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督村务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复议机关采纳律师观点,责令镇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行政复议法》。

一、案情回顾

“村委会不公开村务信息怎么办”“申请村务公开被拒收找谁管”是村民知情权维权中的常见问题。本案当事人刘富贵是太原市A区XX镇光明村(社区)村民,因旧村改造政策及与王小芹债务纠纷相关信息不透明踏上维权路。2013年左右光明村整村旧村征收改造,刘富贵想了解改造政策及王小芹家庭安置情况。2024年6月11日和7月29日,他先后两次通过邮政EMS向光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苏某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A区XX镇光明社区旧村征收安置方案》及王小芹家庭全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两份邮件均被拒收(非地址电话有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文品良律师代刘富贵于2024年8月9日向XX镇人民政府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请求监督居委会履行村务公开,镇政府8月12日签收后却毫无动静。无奈之下,刘富贵在律师帮助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等向A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督村务财务公开的法定职责。镇政府的“村改居”后主体不存在、无职权等抗辩是否成立。
  • 焦点二: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是否仍负财务公开职责。“村改居”后公开义务是否转移或消灭。
  • 焦点三:镇政府长期不处理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签收申请后为作任何调查处理是否违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申请人刘富贵)方诉称:其作为原光明村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村务信息知情权,居委会拒收公开申请、镇政府签收监督申请后长期不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责令镇政府履职。

被申请人(镇政府)方辩称:刘富贵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其收到申请后已调查了解;2011年村委会撤销设立居委会、2022年改制为城市居委会,“村改居”后监督主体已不存在、客观不具备监督前提;且依《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权责清单,镇政府无该项法定职责。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敏锐抓住焦点——镇政府是否具有监督相关信息公开的职责。律师指出,虽经历“村改居”,但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仍负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职责;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监督财务公开职责。刘富贵作为原村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公开,光明社区居委会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即负相应财务公开职能,镇政府作为上级政府自然具有指导监督其财务公开的职责。

四、办案结果

最终,太原市A区人民政府采纳文品良律师的法律观点。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责令镇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负有监督财务公开的职责。镇政府在签收监督申请后未调查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责令限期履职。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代理。村民对村务、财务信息享有法定知情权。申请村务公开被拒收或有关部门不处理的,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乡镇政府不作为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注意留存邮寄凭证、签收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六、村务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村委会不公开村务信息怎么办?
    A: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要求其责令村委会公开;不处理的可复议或诉讼。
  2. Q:申请村务公开被拒收找谁管?
    A:拒收不影响申请权利,可向乡镇政府提交监督申请,并保留邮寄与拒收证据,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
  3. Q:“村改居”后还有村务公开义务吗?
    A: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委会仍负财务公开职责,上级乡镇政府有指导监督职责。
  4. Q:镇政府不处理村务监督申请违法吗?
    A:乡镇政府签收监督申请后长期不调查处理的,构成行政不作为,可复议责令其限期履职。
  5. Q:村民申请公开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A:准备公开申请书、邮寄单据及签收证明、身份与村集体成员关系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