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涉“以收回代征收”)。刘某某之父承包22.5亩水田,村委会在土地已被征收情况下以“家庭户消亡、户口迁出”为由要求腾退并主张171.7万元使用费。被告刘某某与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代理,主张承包权受保护、收回无法律依据、占用费超诉讼时效。核心争议:承包权保护、收回法定情形、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村委会全部诉讼请求。适用法条:《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一、案情回顾
“村委会说户口迁出就要收回承包地合法吗”“土地被征收了村委会还能收回去吗”是征地拆迁中农户最焦虑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刘某某之父刘某1依法取得武汉市XX区前进街道曙光村22.5亩水田承包经营权,区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为曙光村委会。2004年刘某某等出资设立A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12年刘某1去世。2024年11月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家庭承包方是农户、刘某1去世后家庭户消亡、刘某某1983年迁出无成员身份、A公司未签合同属非法占有。2025年1月村委会发《腾退公告》,7月送达《土地收回决定书》,要求腾退并按5000元/亩/年(每5年递增1000元)支付自2012年8月起使用费,暂计至2025年9月10日合计1717000元。因两被告拒绝腾退,曙光村委会诉至法院。另查明,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案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被告委托恒略律所郄超丽团队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告对案涉土地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能否单方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刘某某虽迁出但退伍档案回村、未被安置,应保留成员权益。
- 焦点二:原告收回土地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以收回代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收回法定情形,本案无弃耕抛荒等,且土地已征收,村委会无权以收回替代征收程序。
- 焦点三:土地占有使用费是否超诉讼时效。自2012年至今原告长期未主张,至2025年才诉请,是否超时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被告刘某某、A公司)方诉称:刘某1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二轮承包未调整,承包权受保护;刘某某虽服兵役迁出但退伍档案回村、未被安置,家庭仍以土地经营为主要收入,应保留权益;土地已被征收,原告以收回替代法定征收程序实质规避补偿义务,收回决定无效;占用费超诉讼时效。
原告(曙光村委会)方诉称:家庭承包方是农户,刘某1去世户消亡、刘某某户口迁出无成员身份、A公司未签合同属非法占有,要求腾退并支付使用费。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深入研究后提出核心意见,直指本案本质为“以收回代征收”的违法操作:第一,被告享有合法使用权,原告无权单方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原告腾退公告称“曙光村村民刘某某”又起诉否认其村民身份,前后矛盾。第二,原告收回不符合法定情形,案涉土地已被政府正式纳入征收范围,依法定程序征收补偿应依征收规定执行,原告无权以“收回集体土地”替代征收、规避补偿义务。第三,村民自治决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原告仅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下发腾退通知和收回决定,未履行报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程序,程序严重违法、应属无效。第四,原告主张使用费已超诉讼时效,自2012年刘某1去世长期未主张,至征收谈判未果才诉讼,显属“以收回代征收”。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郄超丽律师意见,判决:关于主体资格,案涉土地2017年已纳入征收范围,依当时有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已收归国有,原告要求两被告腾退并主张征收后占用费,主体不适格。关于土地占用费,依当时有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017年征地公告前占用费最迟应于2019年2月前起诉,原告2025年才诉请已超法定诉讼时效,该项诉请不应支持。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汉市XX区前进街道曙光村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27元由原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代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类法定情形,且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适当补偿。村委会仅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下发收回决定、未履行批准程序的,可能无效。被征收土地应以法定征收程序补偿,基层自治组织无权以“收回”替代。当事人应全面收集文书、地上房屋现状照片录像、沟通录音等证据,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六、承包地收回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村委会说户口迁出就要收回承包地合法吗?
A: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因服役等迁出、未被安置为国家公务员且仍以土地经营为主的,通常应保留成员权益。 - Q:土地被征收了村委会还能收回去吗?
A: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后应由法定征收程序补偿,村委会无权以“收回集体土地”替代征收、规避补偿义务。 - Q: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怎么办?
A:分析收回情形与作出主体是否适当,确认是否报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是否给予补偿,必要时委托律师维权。 - Q:村委会要的土地占有使用费过了时效吗?
A:占用费受诉讼时效限制,长期未主张的,可能因超时效不被支持。 - Q: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能直接收回土地吗?
A:村民自治决定不得与法律抵触、不得侵犯合法财产权利,收回土地须报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否则程序违法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