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合同纠纷。2021年11月17日,小周与XX公司签订《产品投资合作协议》,投资50万元、承诺年化收益并保底。一年期满XX公司未履行,小周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代理,核心争议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定性、担保人小陈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实为民间借贷,判XX公司还50万元及利息7.2万元、小陈连带;小陈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一、案情回顾

“投资”变借贷常搜“投资协议保底收益算借贷吗”“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怎么认定”“担保人不担责的情形”。2021年11月17日,甲方小周与乙方XX公司签订《产品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小周投资50万元、投资利润率14.4%、期限1年,并承诺年化收益不低于7%、高于部分7:3分配。当日小周付款50万元。2022年11月17日,小陈出具《担保协议》,自愿为小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2023年5月1日前未到账则无条件清还。一年后XX公司未履行,小周提起诉讼,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代理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产品投资合作协议》法律关系是投资还是借贷。律师论证小周收取固定收益、不担经营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 焦点二:担保人小陈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小陈主张不知主合同内容、被哄骗签订;律师以其系分公司负责人、担保协议载明知悉内容反驳。
  • 焦点三:一审按借贷处理是否恰当。二审认定名实不符按隐藏借贷关系处理无不当,担保协议不归无效。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小周):小周主张XX公司未按约支付本金与收益,请求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7.2万元,小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小陈上诉):小陈不服一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张《担保协议》仅载主合同编号未写明内容,其不清楚主合同实质、被哄骗签订,且担保超期、50万本金含上年受益属借新还旧。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冯娜律师接案后研究协议,指出合同虽名为“投资协议”,实为小周支付款项、一年内定期获固定收益、到期后收回款项的交易,小周不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实为借贷关系,XX公司应支付本金及利息;小陈出具《担保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针对上诉,律师指出小陈签署的《担保协议》明确载明其系XX公司临泉分公司负责人、完全知悉主合同内容并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其“不清楚内容”的主张明显不符;虽一审认定名实不符,但按隐藏借贷关系处理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无效,故担保协议不应归无效,小陈应依约承担责任。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XX公司十日内偿还小周借款50万元、利息7.2万元,小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小陈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周成功拿回50万元款项及利息。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292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约定固定收益、不担经营风险的“投资协议”,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按借贷关系处理。担保人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知悉内容的,难以以“不知情、被哄骗”对抗债权人,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六、企业商事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投资协议保底收益算借贷吗?
    A:若约定固定收益、不担经营风险、到期收回款项,名实不符,一般认定为民间借贷,按借贷关系处理。
  2. Q: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怎么举证?
    A:重点看协议是否约定固定回报、是否共担风险、资金流向与期限,结合转账与沟通记录认定。
  3. Q:担保人说不知情就能不担责吗?
    A:不能。担保协议明确载明担保人身份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其系负责人、知悉内容为由反悔的一般不被支持。
  4. Q:投资纠纷怎么拿回本金?
    A:可诉请按借贷关系返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主债权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
  5. Q: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什么?
    A: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债务人应依判履行偿还义务,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