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给转正的做法不合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单签一份「试用期合同」而不约定正式合同期限的,法律上不存在试用期,所约定的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未通过」为由拒绝转正、随时终止或降低待遇。此外,依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的,依第八十二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用人单位以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主张试用期存在并拒绝转正,劳动者可主张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要求按正式员工待遇继续履行,并可依法主张相应赔偿。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部分企业以降低用工成本为目的,只与员工签订一份标注试用期的合同,期满后既不转正也不签正式合同。典型情形包括:合同抬头写「试用期劳动合同」,未约定正式期限;试用期长达半年甚至更久;到期后以「考核不合格」为由不转正、不再续签;只发低薪、不缴社保。北京地区用工较为规范,但个别行业仍存在此类做法,劳动者需要认清其法律性质与后果。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第二,该期限是试用期还是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未签正式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第四,用人单位以此拒绝转正是否合法。第五,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补正与赔偿。厘清这些,才能正确维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曾代理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某公司以巡视巡察发现招录手续不规范为由,向包括张丽、胡菲、刘刚在内的十二名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人社备案仅为行政管理事项、并非合同生效要件;巡视巡察整改、招录手续不规范均不属于法定单方解除情形,公司以此清退构成违法解除。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劳动者的主张均获支持。该案的重要启示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手续、备案或形式上的合同安排,来规避法定的用工义务、否定劳动者的既得权益。据此,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给转正,本质上就是以形式规避正式用工义务,法律上该期限可直接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有权要求按正式员工对待并主张相应赔偿。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冯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292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行动清单:一是核对合同文本,确认是否仅约定试用期而未写合同期限;二是保存合同、工资流水、考勤与社保缴纳记录;三是主张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要求按正式员工待遇履行;四是未签书面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可依第八十二条主张二倍工资;五是权益受损时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委托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2012年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涉及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的可参考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服务。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第一,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合同期限。第二,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未通过为由随意拒绝转正。第三,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合同,可主张二倍工资。第四,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按超期期间支付赔偿金。第五,留存合同与用工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涉及企业用工管理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企业常法与合规的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栏目,涉及工资与赔偿金执行的可咨询债权债务与执行团队,涉及工伤与人身的可对接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涉及其它疑难劳动争议的可咨询专项法律服务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给转正合法吗?
不合法。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拒绝转正或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Q2:只签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合同有效,但产生特殊法律效果:其中的试用期约定不成立,该期限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依法享有正式员工的全部权利,用人单位仍须履行用工义务。
Q3:试用期到期不转正能要二倍工资吗?
视情况。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依第八十二条主张二倍工资;若仅约定试用期,该期限视为合同期限,是否另计二倍工资需结合签约情况判断。
Q4:公司借试用期降薪合法吗?
需符合法定限度。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出下限的降薪安排不合法。
Q5: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维权?
先保存合同、工资与考勤证据,向用人单位主张按正式员工对待;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补足待遇及相应赔偿,必要时委托律师代理。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劳动仲裁法律服务 · 冯娜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