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董监高原则上不对投资者直接担责,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先由公司赔偿;但存在法定例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披露违法场景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过错推定意义上的连带赔偿责任。私募领域,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勤勉尽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应依法赔偿。详见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法律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基金爆雷、私募违约、理财产品亏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挽损时最常见的疑问是:公司反正没钱了,能不能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一起告了?典型场景包括:私募管理人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挪用或混同资金,清算阶段怠于追偿;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处罚后股价暴跌;理财产品推介时未做风险测评与适当性匹配。投资者往往只起诉公司,或想追究个人却卡在过错举证上。相关维权路径可参考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法律服务。
二、关键争议点
此类纠纷的争议集中在四点。其一,责任主体分层:公司是第一位责任人,董监高个人只在法定情形下担责,把个人直接列为被告需要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其二,过错门槛:一般场景需证明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信息披露违法场景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适用过错推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其三,因果关系与损失范围: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需扣除已兑付金额,投资者自身提供虚假材料等过错可能被酌情扣减。其四,举证难度:公司内部决策、投后管理、清算记录由公司掌握,投资者需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调取,证据组织直接决定成败。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杨亚方律师代理的一起私募基金投资仲裁案,完整呈现了管理人责任的认定过程。2020年9月21日,投资者葛某某通过A财富APP与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某号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认购私募基金160万元,次日向募集专户支付投资款,9月24日确认持仓份额。基金未实现合同约定的稳定收益,2021年8月4日宣告终止;截至2023年4月21日虽完成十二次清算,葛某某仅收到合计213613.64元清算款项,其余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经调查,A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对葛某某履行适当性义务、未如实揭示风险;投资运作偏离合同约定,将资金大量投向股东B集团的逾期项目;发行管理的系列基金滚动发行、期限错配,构成资金池业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杨亚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订单详情、客户回单、基金合同、APP截图、清算报告、季度报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等关键证据,并调取上海证监局对A公司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等行政监管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律师提出核心意见: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投资运作违规、未履行勤勉尽责职责,清算阶段怠于采取诉讼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打破刚性兑付并非免除管理人法定义务,卖者未尽责不应由买者承担损失;基于多重违约应赔偿全部损失。仲裁庭认定管理人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违反禁止混同基金财产规定、未履行勤勉尽责职责,裁令返还投资款1386386.36元及利息、律师费4万元、仲裁费42549.88元,同时指出葛某某提交虚假年收入证明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酌情扣减部分赔偿款。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亚方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3137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的被申请人为管理人公司,董监高个人并未被列为被申请人;投资者若主张董监高个人赔偿,仍需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另行证明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门槛明显高于追究管理人违约责任。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条(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行为的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责任与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违法的过错推定连带责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2014年8月21日施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2017年7月1日施行)关于适当性义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2023年9月1日施行)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规定。行动清单:第一,固定合同、转账凭证、推介材料、风险测评与回访记录;第二,查询证监局、基金业协会的行政监管与自律措施公示;第三,区分管理人违约责任与董监高个人侵权责任,分别组织证据;第四,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发现财产转移迹象及时申请保全;第五,清算阶段管理人怠于追偿的,同步主张其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详见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法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追究董监高个人责任是可行路径,但不是默认路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门槛,决定了它通常作为管理人担责的补充而非替代。投资者更稳妥的策略是先把管理人及关联方的违约责任坐实,再评估是否追加个人被告。行政监管认定对民事案件极有价值,证监局的处罚、责令改正决定往往是过错证据的关键来源。另外,投资者自身提供虚假材料、忽视风险提示等过错,可能被法院酌情扣减赔偿,维权时应有合理预期。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建议尽早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与责任结构。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能把董监高个人一起告了吗?
可以尝试,但个人担责门槛明显高于公司。一般场景下,需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明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挪用资金、违规关联交易、清算阶段故意放任损失扩大;信息披露违法场景下,依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担过错推定意义上的连带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个人过错的,法院可能仅判公司担责。个案结论以证据与法院认定为准。
Q2:追究责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核心材料分四类:一是合同与资金证据,基金合同或产品合同、认购协议、转账凭证、份额确认记录;二是适当性与推介证据,风险测评问卷、风险揭示书、宣传材料与聊天记录、回访录音;三是履职过错证据,投后管理报告、清算报告、关联交易记录、内部决策文件,以及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与处罚公示;四是损失证据,已兑付与未兑付金额、利息计算依据、律师费与仲裁费票据。内部文件通常需要借助仲裁或诉讼程序调取,应尽早启动。
Q3:这类维权要花多少钱?
仲裁费或诉讼费按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前述仲裁案的仲裁费为42549.88元;申请财产保全另交保全费或提供担保。律师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无统一政府定价,可按标的额比例或计件收取。金融类案件标的额通常较大,费用与请求规模同步上升,建议在委托前与律师明确收费方式、阶段与范围,并核算预期回收。
Q4:维权一般要多久?
仲裁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组庭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普通程序六个月内作出,复杂的可延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涉及审计、评估的,相应期间不计入审限。执行阶段视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而定。上述私募仲裁案中,从基金终止到仲裁裁决历时约两年,其中清算与取证占了相当时间。整体看,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的案件多在一年内取得裁决,复杂的可能跨年。
Q5:发现投资出问题,第一步怎么做?
四步推进:第一,全面固定证据,包括合同、转账记录、推介材料、风险测评、账户与份额记录、沟通记录,防止后台数据被清理;第二,核查管理人与产品的公示信息,包括基金业协会备案、证监局监管措施与处罚记录;第三,委托律师评估违约责任与个人过错,确定仲裁或诉讼路径及被申请人范围;第四,发现管理人转移资产或项目回款被挪用迹象的,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并在清算阶段督促管理人采取追偿措施。维权宜早不宜迟。
本文问答结合北京地区常见裁判口径撰写,如案件发生在其他地区,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核实地域性差异。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金融资本法律服务 · 杨亚方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