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要。依《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要求,复制件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证明印记,用于确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样有权查阅、复制。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盖章的,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取。详见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家属对诊疗有疑问、准备协商赔偿或起诉鉴定时,第一步几乎都是复制病历。常见情形包括:患者本人出院后申请复印门诊或住院病历;患者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明等材料到病案室申请复制;外院诊疗、保险理赔需要调取既往病历。不少人遇到的情况是:医院同意复印,但交出来的复印件没有盖章,或只肯在首页盖章;也有的医院以手续不全为由拖延。复制件没有医疗机构确认,进入诉讼后对方可能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制件难以单独定案。复制与取证的整体思路可参见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集中在四点。其一,印章形式:条例要求加盖证明印记,实务中常见病案章、病历管理专用章或医务部门印章;页数多的复制件,患方可要求逐页盖章或加骑缝章,防止抽换。其二,复印件与电子版的效力差异: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四条),电子版复制件应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版应加盖病历管理专用章(《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复印件不是原件,证明力以与原件一致且经医疗机构确认为前提。其三,拒绝盖章的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复制服务或盖章的,患方可以投诉;诉讼中仍拒不提供的,可能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过错推定。北京地区审判实践中,法院对病历来源的形式审查较严,复制件尽早固定确认是后续鉴定的基础。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证据的证明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载体是否规范固定、内容能否确认未被篡改。贠航律师代理的一起网络侵权纠纷,从另一侧面说明了这一点:2022年12月8日,14岁的赵晴晴因长期抑郁加入一个聚集抑郁青少年的微信群,群成员赵某辛、吴某、刘某星时常讨论自杀方法、分享攻略文件;12月7日晚,群友一步步指导她调配溶液,首次服用呕吐后仍怂恿再喝,赵晴晴次日亚硝酸盐中毒死亡。其父母刘淑、赵刚整理遗物发现聊天记录,因三名群友均未成年且有抑郁症状,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遂委托贠航律师转向民事维权。案件焦点之一,正是网络行为的真实性与主体确认——需确认微信账号使用人身份、聊天记录未被篡改,原始载体无法打开时以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佐证。被告方否认或抗辩,平台与销售商主张已尽审核、警示义务。贠航律师梳理海量聊天记录,确认各被告在教唆中的具体作用,提出代理意见:死亡源于被告恶意教唆引导,教唆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构成共同侵权,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与平台未尽审核、警示义务,亦应担责。法院认定被告恶意教唆、指导调配毒药并起草遗书,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与销售商承担相应责任。从聊天记录到病历复制件同理:未经规范固定与确认的证据,真实性都可能被推翻;经确认并盖章的复制件才能站稳脚跟。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贠航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0286151,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病历填写保管、查阅复制与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同等效力)、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复制申请、在场复制、证明印记、工本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填写保管与及时提供复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12月25日修正,2020年5月1日施行)关于书证复制件审查的规定。行动清单:第一,复制前带齐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要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与委托手续;第二,本人在场或近亲属在场,逐页核对页数与内容;第三,要求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页数多的加骑缝章或逐页盖章;第四,索取并保存复制清单、缴费凭证,记录接待部门与时间;第五,医院拒不提供的,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详见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复制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一步,却最容易被拖延:病历未固定,医院可能补记、修改;拖到诉讼再申请,时间成本陡增。盖章不是形式主义,而是医疗机构对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确认,也是患方反驳真实性异议的凭据。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建议患方复制后立即核对内容,发现问题当场提出并记录;需要指导的,可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把取证动作做规范。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医院复制病历不盖章,会影响维权结果吗?

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病历复制件未经加盖证明印记并确认,对方在诉讼中容易对真实性提出异议,复制件难以单独证明记载内容,患方还需核对原件或申请法院调取,增加举证负担。若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复制服务,诉讼中仍拒不提供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可能被推定有过错。案件结果取决于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整体证明,任何律师都无法单方保证胜败,但复制件经规范确认的,举证基础通常更扎实。

Q2:复制并盖章病历,要准备什么材料?

申请材料分三类:患者本人申请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患者与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患者死亡后法定继承人申请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现场还要做三件事:一是共同清点复制范围,含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手术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二是复制时本人在场,逐页核对;三是取得加盖证明印记的复制件并留存复制清单。材料越完整,后续鉴定越顺畅。

Q3:复制病历和打官司分别要花多少钱?

复制病历仅收取工本费,按页计收、数额有限,以就诊机构公示标准为准。进入诉讼后,费用主要有三块: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按标的额分段累计交纳,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的按比例分担,简易程序减半;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事项与复杂程度收取,多在数千元至数万元,无统一政府定价,由申请方预交、按责任比例分担;律师费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维权成本应结合预期赔偿整体核算,投诉阶段不收费。

Q4:从申请复制病历到启动维权,一般要多久?

复制病历本身较快:材料齐全的,医疗机构通常数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制,页数多、年代久的住院病历可能需一到两周。此后的时间取决于维权路径:双方协商快则数周;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调解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涉及医疗损害鉴定的一至三个月,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整体看,多数案件从启动到一审判决在半年到一年半之间,尽早固定病历有利于压缩周期。

Q5:复印病历时,具体该怎么要求盖章、核验?

四步操作:第一,向病案室或指定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复制范围与用途,留存受理回执;第二,复制时全程在场,逐页核对页数、日期与记载内容,影像资料核对图像数量与检查日期;第三,要求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页数多的加骑缝章或逐页盖章,电子病历打印版要求加盖病历管理专用章;第四,当面清点封装,记录复制清单、接待人、时间并拍照或录像留证。发现缺页、漏记的当场提出并要求书面说明。对盖章事宜吃不准的,尽早请专业律师把关。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整理,个案事实与管辖法院不同可能影响结论,欢迎就具体情况咨询恒略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人身损害法律服务 · 贠航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