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封存后的病历原则上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是法规明确的默认规则。依《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也明确,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封存件被医院遗失、篡改的,患方可依法主张权利。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医患双方刚起争执,家属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赶紧封存病历。封存之后,新的问题又来了:封存的病历放在谁那里?会不会被动手脚?多久能打开?患者转院、家属想调阅,医院说封存件不能动,是否合法?这些疑问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封存病历的保管责任与启封规则。封存的目的,在于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状态固定病历,防止涂改、补记与灭失;保管责任不清,封存就形同虚设。相关程序规则可参见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集中在四点。其一,保管主体:条例与病历管理规定均明确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病历(复制件),这是法定默认规则;实践中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保管复制件的,宜以书面约定明确存放方式、保管责任与启封条件,避免日后各执一词。其二,清单与签封:封存时应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清单是核对封存件完整性的依据,缺了它,封存状态难以证明。其三,启封条件:纠纷已解决或封存满3年患者未再提出解决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其他情形下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七条)。其四,保管不善的责任:封存件被遗失、篡改的,患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主张过错推定。北京地区审判实践中,封存程序与清单是否规范,常成为庭审审查重点。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封存病历的保管与调用,直接关系到医疗损害案件的成败。于大伟律师代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高龄老人赵大山于2024年5月16日因食管癌复查在A市肿瘤医院接受胃镜活检后返家,当日突发呕血送B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C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5月18日下午抢救无效去世,死亡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出血。其妻子刘淑芬及三名子女委托于大伟律师起诉三家医院。律师的策略从固定证据开始:完整调取三家医院病历、急救记录、缴费凭证构建时间轴,并申请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该案中,患方及时固定病历的意义在庭审中充分显现——被告B县人民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多项异议,包括鉴定机构无法医病理资质、认定丧失生存机会违规、未提供专家信息、未尸检死因不明等,试图从材料来源与程序上动摇证据基础;鉴定机构逐一回复后,法院认定重新鉴定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最终采信鉴定意见,认定该院对重症患者评估不全面、未及时完善复苏治疗、动态监测不足、未做胃镜明确出血点,过错与丧失生存机会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50%,酌定按该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恒略律师在该案提示中特别强调:患者家属应及时封存病历、申请医疗过错鉴定。设想封存件若在保管期间被抽换、缺页,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必然被动摇,被告的异议就可能击中要害。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包括《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告知封存启封规定)、第二十四条(双方在场封存启封、医疗机构保管、封存清单、满3年启封)、第四十五条(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共同确认、签封复制件)、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二十六条(封存后原件可继续记录使用、未完成部分分步封存)、第二十七条(签封各方在场方可开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推定过错)。行动清单:第一,书面申请封存,要求医患双方共同清点、签封;第二,逐项核对封存清单并签字或盖章,自己持有一份;第三,问清保管部门、保管条件与启封程序;第四,封存期间不单独要求拆看,确需调用的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进行;第五,发现封存件异常,立即拍照、记录并书面提出异议,详见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法律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封存不是把病历冻起来就万事大吉:清单没签、保管方不明、启封无记录,都会让封存件的证明力打折。封存之后,患方要留意的不是天天去看病历,而是保管清单是否在手、封存状态是否完好、调用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建议当事人在封存完成后与律师核对程序细节,把封存、保管、调用、启封整条链路的证据固定好,具体方案可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医院把封存病历弄丢或擅自启封,还能维权吗?
可以维权,且对患方未必不利。封存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封存件被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的,患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主张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负担明显减轻;擅自拆封导致病历真实性与完整性无法核验的,拆封方也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案件最终结论仍取决于全案证据与鉴定情况,任何律师都无法单方保证结果,但封存程序规范、清单齐全的,患方通常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Q2:封存病历要办什么手续、留什么凭证?
核心手续有三步:一是书面申请封存,载明封存范围与理由;二是医患双方在场共同清点病历,签封复制件或原件,页数多的可核对页码并签章;三是取得封存清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要留存的凭证包括:封存申请及受理记录、封存清单原件、封存现场照片或视频、接待人员信息与时间记录。病历尚未完成的,可对已完成部分先行封存,后续完成部分再行封存(《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六条)。
Q3:封存病历收费吗,后续鉴定费谁承担?
封存病历本身是法定程序性措施,医疗机构不得因此另收封存费;如涉及复制封存件,复制部分仅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进入鉴定程序后,医疗损害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按事项与复杂程度收取,多在数千元至数万元,无统一政府定价;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一般由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对费用有疑问的,可要求出具收费依据与票据。
Q4:封存后多久能启封,案件一般拖多久?
启封时机分两种: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此之前,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案件周期方面,协商与调解快则一至两个月,调解自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含医疗损害鉴定的整体多在半年到一年半之间。
Q5:想封存病历,第一步具体怎么做?
四步推进:第一,尽快向医疗机构提出书面封存申请,说明争议事项,要求共同封存;第二,双方在场清点病历范围,确认已完成部分与未完成部分,签封并开列清单;第三,核对清单内容,签字或盖章,自己留存一份,拍照记录封存状态;第四,问清保管部门与启封程序,约定后续调用方式。封存后想查阅或用于鉴定,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调解程序进行,不要自行拆封。程序细节建议请专业律师把关。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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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