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可以要求赔偿。试用期内单位并非可随意辞退:解除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情形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须举证考核依据。不能举证的属违法解除,可主张二倍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属无过失性辞退的支付经济补偿。最后一天辞退不影响权利,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即可。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试用期临近届满时被辞退是高频争议:有的公司在最后一天通知「不合适、走人」,有的以「未通过转正考核」口头劝退,还有的先变相延长试用期再解除。不少劳动者误以为试用期内单位「想辞就辞」,其实试用期解除同样受法定情形约束。争议多发生在销售、互联网等考核密集岗位,公司往往拿不出事先明示的录用条件与考核记录;最后一天解除更易被认定为规避转正义务的操作——越是临近转正,越要审查解除的真实原因与证据基础。

二、关键争议点

  • 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单位须证明录用条件已事先明示、考核过程真实、结论有据,仅有主管主观评价或事后补做的考核表,不足以免责。
  • 解除时点与程序:是否仍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解除决定、是否依第二十一条说明理由、有无通知工会,临界时点的举证常成胜负手。
  • 赔偿口径:无过失性辞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可选择二倍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违法约定超长试用期且已履行的部分,另有按试用期满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在实务中观察到,用人单位败诉多因三件事:录用条件从未书面告知、考核标准临时炮制、解除未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试用期中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试用期最后一天」并非免责时点,反而是审查最严的时点。若公司无法举证,则构成违法解除,可主张二倍赔偿金;若属客观数据支持的考核不合格且制度经公示签收,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此外,试用期工资低于约定工资百分之八十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可另行主张,解除与欠薪两笔账要分开算、一并要。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维权路径:先书面要求公司出具载明理由的解除通知;再收集招聘公告、录用条件确认书、考核记录、工作成果、工资条与社保记录;然后在一年内申请仲裁。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期限上限),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最低工资),第二十一条(试用期解除限制与说明理由义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法定解除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二倍赔偿金)。企业如需从源头规范录用条件与试用期考核制度,可参考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服务;涉及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协议争议的可咨询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服务;胜诉后单位拒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参见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服务

五、恒略律师提示

恒略律师提示:最后一天被辞退,第一步不要签署「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否则补偿路径基本被封死;第二步要求书面解除通知并注明理由,口头辞退也要录音留痕;第三步复印或拍照留存考核材料、工作成果与考勤记录。若公司提出「主动辞职给推荐信」之类的交换条件,务必警惕,签字前先咨询专业人士。试用期权利与正式员工并无本质差别,见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服务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Q1: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算违法解除吗?

不必然,但审查会非常严格。关键看三点:解除决定是否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并送达;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法定情形;是否依第二十一条说明理由。若公司只是笼统称「不合适」,拿不出事先明示的录用条件和考核证据,仲裁与法院通常会认定违法解除,支持二倍赔偿金或继续履行。试用期最后几天恰是单位规避转正义务的高发时点,劳动者不必因「还在试用期」而自我劝退,及时固定证据、一年内申请仲裁即可主张权利。

Q2:试用期被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分情形。若属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或单位依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依第三十九条以严重违纪等过失性理由解除,则无补偿;若解除被认定违法,可主张二倍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还要检查试用期约定本身是否合法:三年期合同试用期最长六个月,超出法定上限且已履行的部分,可依第八十三条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另行主张赔偿金,两项请求可并行。

Q3:不符合录用条件由谁举证?

由用人单位举证。单位须证明三点:录用条件在招聘或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员工签收记录等);有客观的考核过程与记录;考核结论达到「不符合」的程度,且解除决定在试用期内作出并说明了理由。仅凭主管一句「感觉不合适」或事后补做的考核表,难以被采信。劳动者一方则可提交工作成果、考勤数据、过往绩效评价,证明自己正常履职。单位举证不能的,解除被认定违法,需支付二倍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Q4:试用期工资低于约定工资的80%怎么办?

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的,差额部分可主张补足,并可依第八十五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限期支付。注意这一标准针对「约定工资」,单位以绩效浮动变相压低试用期底线工资的,相关安排若低于上述底线属无效;被违法解除时,计算赔偿金的基数也应以合规工资为准,可将差额与解除赔偿在仲裁中一并主张。

Q5:试用期被辞退申请仲裁要准备哪些证据?

建议准备五类:一是劳动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牌、考勤、社保记录、工资流水;二是录用条件与考核证据,如招聘公告、offer、录用条件确认书、考核表、工作成果;三是解除证据,如解除通知书、谈话录音、微信记录、工作交接单;四是工资标准证据,用于计算补偿或赔偿基数;五是加班与年假记录,符合条件的一并主张。仲裁申请书应写明请求金额与事实理由,注意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证据在手后可请律师评估主张口径,避免漏项或定性错误。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劳动仲裁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