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能,但有条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施行)第3条,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开发商就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订立合同和房价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现宣传不实,应立即固定宣传资料、录音等证据,及时咨询律师评估撤销或索赔路径。详见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商品房是大额交易,购房决策高度依赖售楼环节的信息供给:宣传单页标注的学位、地铁、绿化率,沙盘展示的楼间距与景观,销售口头承诺的赠送面积与精装标准,都会直接影响买家的出价与签约决定。交房或办证后「货不对板」的落差随之显现:学校没建、绿地缩水、赠送面积变成违建、承诺的装修降档。此时购房人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这些宣传内容到底算不算合同的一部分,能不能据此主张违约或退房赔偿。实务中既有依司法解释第3条获得支持的案例,也有因宣传内容笼统、证据缺失而败诉的情形,关键在于宣传是否具体确定、有无重大影响以及证据是否留存。
二、关键争议点
-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宣传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如明确的学位承诺、具体面积与标准),是否对合同订立与房价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决定其能否视为合同内容并据此主张违约责任。
- 证据固定困境:宣传单页、沙盘、口头承诺随销售结束难以复原,购房人签约前未留存的,事后往往陷入「说过但拿不出证据」的被动局面。
- 违约还是欺诈的路径选择:宣传不实轻微的可主张违约赔偿;构成故意虚构或隐瞒的,可依《民法典》第148条主张撤销合同,两条路径的举证标准与法律后果不同。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书面条款的执行力远强于口头与宣传,恒略律师办理的一起逾期交房案印证了这一点。2021年4月30日,张权与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某小区302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9.41平方米,总价6841972元),约定2023年6月15日前交付;同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自身原因逾期的给予90日宽展期,宽展期内不担责,宽展期届满仍未交房的,自约定交付期届满后第91日起按已交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A公司直至2024年2月27日才发放入住通知、3月5日办理入住,逾期近9个月。张权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起诉,主张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3月5日的违约金118366.12元及诉讼费。
A公司抗辩称疫情等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延期187天)、房屋已满足交房条件、可享有并累加90日宽展期,且张权已入住、质量瑕疵不影响交付。田娇艳律师围绕书面合同与补充协议逐项反驳:疫情在签约前已常态化,A公司应当预见,不构成不可抗力;恶劣天气、政府会议、考试等因素并非必然全面停工,同样不能免责;宽展期应严格按约适用,累加主张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日万分之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应予支持。法院认定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采纳律师意见,判决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8366.12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说明:法院严格执行的是具体确定的书面条款,购房时把宣传承诺落到合同或补充协议里,远比事后争论「当时怎么说的」可靠;仅有宣传页而无书面约定的主张,举证难度显著更高。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层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73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为要约邀请,但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472条明确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并表明经承诺即受约束;第490条规定合同自签名盖章时成立;第57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第148条规定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可请求撤销。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则直接确立「具体确定的售楼允诺视为合同内容」的规则。实务建议层面:签约前把学位、赠送面积、精装标准等核心承诺写入合同或补充协议,并留存全套宣传物料、沙盘照片、录音与聊天记录;收房时对照约定逐项核验,发现不符立即书面函告并保留凭证;协商不成的,依情形主张违约赔偿或撤销合同;胜诉后开发商拒不履行的,可结合债权债务与执行案件服务评估强制执行路径。
五、恒略律师提示
售楼宣传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影响订约与房价」两个要件,笼统的「高端社区」「交通便利」通常难以获赔,而白纸黑字的学位、赠送面积、具体标准则更接近合同内容。购房人不要停留在听销售讲,要看合同写了没有:没写的,要求补充进条款或另签协议;已经购房且宣传落空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测算维权成本。逾期交房违约金案中,正是补充协议的明确约定让业主足额拿到118366.12元违约金。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Q1:售楼宣传与实际不符,能要求退房或赔偿吗?
分情形。宣传允诺具体确定且对订约、房价有重大影响的,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条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主张修复、差价赔偿等;构成欺诈的,可依《民法典》第148条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若宣传内容笼统抽象(如「交通便利」「高品质社区」),法院一般认定为要约邀请,难以单独据此索赔。判断的关键在于宣传表述的确定程度、与房价的关联以及证据留存情况,建议先由律师评估主张路径再决定起诉方案。
Q2:主张售楼广告有效,要准备哪些证据?
核心证据有五类:一是宣传物料,包括楼书、单页、户型册原件,含学位、赠送面积、装修标准等具体承诺的页面;二是沙盘与样板间照片、宣传视频、网页截图,注意保存拍摄时间;三是销售话术证据,如承诺学区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四是合同文本,核对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否吸收了宣传内容;五是损失证据,如周边同类房价差、装修补差费用。发现不符应及时公证保全网页与宣传页面,避免开发商撤换宣传渠道后无从取证。
Q3:起诉开发商虚假宣传,要花多少钱?
主要涉及三块费用: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第13条,案件受理费按诉讼请求金额分段累计交纳,主张差价赔偿100万元的约需交纳1.38万元,胜诉且获支持部分由被告负担;申请财产保全的另按保全金额交纳保全费并需提供担保;律师费按案件难度与阶段协商,房产纠纷多按标的额分档计费。可先主张金额适中的违约赔偿,证据扎实后再决定是否升级为撤销合同加赔偿,起诉前请律师测算投入与获赔预期。
Q4:发现宣传不实,多长时间内起诉才有效?
两类期限要分开算:主张违约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第188条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主张受欺诈撤销合同的,依第152条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撤销权消灭,且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收房时发现装修降标、配套缺失的,起算点通常为收房之日,开发商刻意隐瞒的可主张自发现之日起算。无论哪种路径,都建议发现不符后立即发函主张权利并留存凭证,中断时效、固定事实,避免拖延导致权利灭失。
Q5:发现宣传与实际不符,第一步该怎么办?
建议按四步处理:第一步固定证据,公证或拍照留存楼书、沙盘、网页、录音,防止开发商撤换宣传渠道;第二步书面主张,向开发商发函指出不符事项、要求限期整改或赔偿,形成交涉记录;第三步行政投诉,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虚假宣传,处理结论可作诉讼证据;第四步司法救济,协商投诉无果的,由律师评估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主张违约,还是依《民法典》第148条主张欺诈撤销,并同步考虑财产保全。切忌在谈判中先签放弃权利的和解协议,避免二次维权受阻。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房产买卖法律服务 · 田娇艳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