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不能同时主张。依《民法典》第588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就超出部分请求赔偿,但定金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主张违约金的,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部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第585条酌减。建议先核算实际损失,再择金额更高的一种主张,可咨询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团队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评估方案。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买卖、加工承揽、房屋租赁等合同中,当事人常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既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履约担保,又约定迟延付款、逾期交货按日或按比例支付违约金。一旦对方违约,守约方往往认为两项可以叠加,起诉时一并主张,结果部分请求被驳回或被调减;也有当事人收到远超损失的高额违约金诉请后陷入被动应诉。如何选择主张路径、如何在合同中设计并存条款、损失证据如何组织,直接影响最终能拿回多少钱,也影响谈判筹码。

二、关键争议点

  • 择一适用下的策略选择:定金罚则可获得双倍返还但常低于实际损失,违约金可按约定主张但面临酌减,需按实际损失测算后择高主张。
  • 违约金调整幅度:依《民法典》第585条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部分一般认定为过高,举证责任分配与调整幅度是庭审交锋重点。
  • 定金超限部分定性: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能否作为已付款项返还或计入损害赔偿,实务处理存在分歧。可参考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案情回顾:2022年5月12日,上海A科技公司与深圳B网络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协议》,约定A公司完成G虚拟IP素材升级第一集制作,费用583000元(含税),收到预付款后开始制作,周期约六周。B公司签约后预付291500元;A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定版、7月20日经B公司验收通过,但B公司迟迟不支付剩余50%合同款。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协议于2022年10月25日解除、B公司支付合同款583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6600元,并承担律师费与仲裁费。

争议焦点:一是作品是否验收合格、质量是否达标,B公司能否据此拒付全部费用;二是制作中修改幅度达30%导致的延期责任归属;三是合同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能否一并获得支持。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逐条分析合同并梳理微信、邮件等证据,提出:签约前脚本已经B公司确认,依协议第1.2条、第2.9条,B公司不得随意更改已确认要求,因修改导致的延期责任在B公司;每一制作环节均经B公司确认后才推进,其员工主动定版、先验收后验票、承诺支付全款并要求邮寄尾款发票,微信与邮件确认已满足书面验收条件,应认定验收合格;B公司拒收作品、另行聘请第三方重做均不能免除付款义务。

仲裁庭说理与办案结果:仲裁庭查明上述事实后采纳恒略律师主要意见,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诉求予以调整,裁决B公司支付合同款583000元、补偿申请人全部律师费,仲裁费30366元由A公司承担5000元、B公司承担25366元。本案印证:违约金主张并非越高越好,与实际损失明显背离的部分会被调整;而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在合同有约定或规则支持时可以全额争取。同类争议的处理路径可参考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层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第587条确立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588条明确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2月5日施行)第6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实务建议:并存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可加入「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并约定维权费用承担方式;索赔前固定损失证据(订单利润、转售差价、停工损失等),按择一规则测算后再提出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定金与违约金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填平损失而非让守约方获利,主张策略应当「先算账、后站队」:损失证据充分且违约金明显偏低的,选违约金并就不足部分补差;约定违约金高但损失难以举证的,定金罚则往往举证门槛更低、结果更确定。同时切勿漫天开价,虚高请求既会被调减,还要多担诉讼费。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仲裁庭裁决支付合同款58.3万元并补偿全部律师费。如您正为违约索赔方案纠结,建议携带合同与损失凭证尽早测算。

Q1:定金和违约金,选哪个更划算?

先算两笔账:依《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可得金额即定金的两倍,但定金总额受主合同标的额20%上限约束;违约金则按合同约定数额或计算方式主张,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的可获全额支持,且依第585条第3款可与继续履行并用。经验法则是:损失证据充分、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优先主张违约金并可就不足部分索赔;损失难以举证或定金占比高的,定金罚则举证门槛更低、结果更确定。两者不可兼得,测算后择高主张即可。

Q2:定金超过20%的部分还算定金吗?

不算。依《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已交付超额定金的:收受方违约时,只能就20%以内的部分适用双倍返还,超出部分通常按已付款项返还,不再翻倍;给付方违约时,20%以内部分被留置,超出部分可请求返还。双方对超限部分定性有争议的,法院多结合款项性质、合同履行情况酌情处理。签约时把定金比例控制在20%以内,超出部分改作预付款或履约保证金并单独约定处理规则,权责更为清晰、争议更少。

Q3: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法院会怎么调?

依《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认定标准上,依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5条(2023年12月5日施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调减时法院还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裁量,恶意违约的一方较难获得大幅调减。注意两点:调减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调整,庭审中应及时提出并举证;主张违约金一方也应准备损失证据,支撑请求金额的合理性。

Q4:对方违约了,我能既要定金又要求继续履行吗?

要看合同是否还能履行。合同仍具备履行基础、对方仅迟延履行的,可要求继续履行,并依《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在获得迟延履行违约金后仍要求其履约,此时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以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合同目的已落空、决定解除合同的,则依第588条在定金与违约金之间择一适用,且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就差额另行索赔。简言之:继续履行走违约金路径,解除合同再在定金与违约金之间二选一。起诉前应先确定是否解除,避免请求路径相互矛盾被驳回。

Q5:主张定金或违约金,要准备哪些证据?

四类证据不可少:一是合同文本与交付凭证,证明定金或违约金条款的存在及计算方式,注意定金须实际交付,转账记录、收据与条款缺一不可;二是违约事实证据,如迟延交货记录、验收不合格证明、催告函及对方回应;三是损失证据,包括订单、转售合同、利润报表、替代采购差价、停工损失等,损失证明直接决定违约金能否足额支持;四是维权费用凭证,律师费、仲裁费或诉讼费票据,合同有约定或规则支持时可一并主张。建议按时间线整理证据,主张金额与证据一一对应,避免泛泛开价被酌减。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企业商事法律服务 · 熊斌蓉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