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20年修正)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公布,2013年修订)第二条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 AI 生成图片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核心在于该图片是否体现了自然人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若使用者通过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多轮筛选与后期修改等方式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使生成结果体现了其独特的审美判断与个性化表达,实践中存在被认定构成作品的可能;若使用者仅输入简单指令、由系统自动生成而缺少人的创造性贡献,则通常难以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强调的是,不同法院对此类问题的裁判思路存在差异,具体认定应当以个案事实与现行裁判规则为准。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普及,AI 生成图片的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典型情形包括:企业使用 AI 工具生成宣传图片并主张权利;图片平台将 AI 生成内容纳入版权交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用 AI 生成的图片;AI 生成图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引发侵权争议。由于 AI 生成过程涉及人机协作,权属与侵权的判断都比传统作品更为复杂,需要结合使用者的参与程度与生成过程的具体情况分析。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存在自然人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第二,智力投入的程度,提示词设计的复杂程度、参数调整的次数与后期修改的幅度都是考量因素。第三,权利主体的确定,若构成作品,权利通常归属于作出独创性贡献的自然人或者其所属单位。第四,侵权风险,生成过程涉及对训练数据与在先作品的使用,可能引发侵权争议。第五,举证问题,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生成过程的完整记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这类问题的核心是「证明人的贡献」。实务中我们通常建议使用者留存三类记录:一是提示词与迭代记录,包括多轮修改的提示词版本;二是参数设置与筛选过程,体现使用者在构图、色彩与风格上的个性化选择;三是后期处理记录,包括修图、合成与调整的工程文件。三组材料相互配合,才能证明生成结果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同时,使用 AI 工具时也应当注意工具的用户协议对生成内容权属的约定,以及生成内容是否与他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避免使用过程中产生侵权风险。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可参照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涉及内容合规与合同安排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与专项法律服务。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关于作品定义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作品与创作的规定,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关于生成内容标识与合规的规定,建议按四步操作:第一,完整留存生成过程记录,包括提示词版本、参数设置与筛选过程;第二,对生成内容进行必要的个性化修改与再创作,增强独创性体现;第三,核查所用 AI 工具的用户协议对内容权属的约定,明确权利归属;第四,发布或者商用前进行侵权风险排查,避免与他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可参照知产保护与企业常法;涉及内容合规与合同安排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
五、恒略律师提示
AI 生成不等于自动拥有版权。三点提醒:一是不要把简单输入指令产出的图片当作当然受保护的作品,独创性需要人的贡献支撑;二是不要忽略过程记录的留存,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证据;三是不要忽视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发布前应做相似性排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在使用 AI 工具生产内容时,建立完整的生成记录与审核流程,兼顾权利保护与合规风险。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AI 生成的图片有著作权吗?
取决于是否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若使用者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多轮筛选与后期修改中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存在被认定构成作品的可能;仅简单指令自动生成的内容通常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Q2:主张 AI 生成内容权利需要哪些证据?
多轮提示词版本记录、参数设置与筛选过程、后期修改的工程文件、生成时间与工具信息,以及能够体现个性化审美判断的相关记录。
Q3:使用 AI 生成图片要花多少钱?
工具使用费按平台标准收取;若涉及侵权争议,诉讼费按索赔标的额依标准交纳。委托律师处理的按件或者按标的额比例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Q4:AI 生成内容被他人使用怎么办?
若该内容被认定构成作品,可以主张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若难以认定构成作品,也可以从不正当竞争或者合同约定等角度寻求保护。具体路径需结合个案判断,诉讼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Q5: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先完整留存生成过程的记录,包括提示词版本、参数设置与修改文件;随后核查所用工具的用户协议对权属的约定,并在发布前对生成内容进行侵权风险排查。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整理,个案事实与管辖法院不同可能影响结论,欢迎就具体情况咨询恒略律师。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及随机种子等参数,并不断调整修正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社交平台;被告未经许可将该图片作为配图发布,并去除署名水印。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体现出与在先作品可识别的差异性,原告从构思到最终选定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个性化表达得以体现,具备「智力成果」与「独创性」要件,属于美术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作者,原告系涉案图片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判决同时强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须个案判断,相关主体应显著标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或模型。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全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入选北京高院工作报告)(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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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