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用人单位以「承揽关系」「合作关系」否认劳动关系的,并不当然成立——认定看实质用工管理,而非合同名称。依《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体资格合格、劳动者受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三项同时具备即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凭工资转账、考勤记录、工作证、微信沟通、同事证言等形成证据链,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主张工伤待遇、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仲裁时效为一年。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此类抗辩多见于建筑装潢、保洁环卫、运输配送、餐饮服务等行业:单位招用后不签劳动合同,只签一份「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出事后再主张双方系平等合作;或由包工头、个体户出面用工,把责任推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北京地区办理同类案件时,仲裁机构与法院多以是否接受管理、是否按成果结算、工具与风险由谁承担判断用工性质,可先结合劳动仲裁与工伤赔偿法律服务评估证据。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集中在三点:一是合同名称与实质关系的分离,承揽以完成工作成果为标的、报酬按成果结算、自备工具、风险自担,劳动关系则以受管理与按周期领取报酬为核心。二是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由单位掌握的证据,应由单位提供。三是违法转包、分包规则,用工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衔接核算可参考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服务。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恒略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刘某自2013年10月20日入职某环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洁主管,月工资4000元,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会保险并长期拖欠工资。2022年3月7日,刘某以单位未依法缴社保、拖欠工资、未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抗辩曾签合同但被刘某拿走。律师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全部请求的前提,搜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快递单、员工考勤表、银行及微信工资转账等证据,并对对方单方制作的考勤记录逐项质证。仲裁委采纳代理意见,确认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33517元、休息日加班费555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48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126.44元、未休年假工资2206.9元,合计约120872元。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芳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08693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年5月25日印发)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2014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实务建议:入职即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工资流水、考勤与排班表、工作沟通记录;被要求签「承揽协议」时审慎评估并保留受管理与领取固定报酬的证据;争议先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一年内提起。
五、恒略律师提示
不要被一纸「承揽协议」吓退:若单位按月支付固定报酬、进行考勤与日常管理、提供工具与工作场所,这些事实均与承揽特征相悖。三点提醒:确认劳动关系是主张工伤待遇、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前提,应尽早启动;注意一年仲裁时效,被迫解除的应书面通知并留痕;遇包工头用工的,还可主张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情复杂的,可通过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服务组织证据与庭审方案。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单位主张是承揽关系,确认劳动关系能赢吗?
取决于实质用工事实,而非协议名称。若能证明接受单位的考勤与管理、按月领取固定报酬、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即使签的是承揽或合作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若确系自主安排工作、按成果计酬、自备工具、自担风险,认定难度较大。认定标准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建议先做证据梳理与可行性评估,再决定是否仲裁。
Q2: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列举的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辅以微信工作群、排班表、工装照片与转账记录。工资、考勤、材料通常由单位掌握,单位应当提供,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Q3: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赔偿,要花多少钱?
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这是与诉讼相比的重要优势。若对裁决不服进入一审、二审,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一般为10元,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依案件复杂度、争议金额与工作量,采计件或计时方式,以委托合同为准,并无统一标准。建议先评估证据与可主张金额(工伤待遇、加班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再权衡成本与收益。
Q4: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到出结果一般要多久?
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若对裁决不服起诉,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二审一般三个月,从申请仲裁到生效裁判常需数月。建议尽早启动并注意一年仲裁时效。
Q5:被单位以承揽关系否认劳动关系,第一步该怎么做?
建议四步推进:第一,固定工资转账、考勤与排班、工作沟通记录、工牌工装及书面解除通知等证据;第二,书面回应用人单位,说明实际用工情况,保留送达痕迹;第三,在一年仲裁时效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第四,确认关系后另行主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涉及违法转包、分包的,同步考虑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北京地区司法实践整理,个案事实与管辖法院不同可能影响结论,欢迎就具体情况咨询恒略律师。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行政判决,蔺纪全与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重庆兴平公司将其承包的铺设琉璃瓦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董海儿,董海儿聘用的蔺纪全在施工现场铺设琉璃瓦时被塔吊铁盘砸伤左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二审仅以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撤销工伤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澎湃新闻转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违法转包、分包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2018-10)
〔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行政判决,周祖华与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东莞东锐公司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耀坤,谢耀坤聘用的周祖华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后,东莞市政府以周祖华已领取谢耀坤支付的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因工伤亡的职工与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之间并非典型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用的职工受伤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能仅以其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为由撤销工伤认定。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转载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5种情形下无需确认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亦可能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20-12)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劳动仲裁法律服务 · 王芳丽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