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原则上解除权属于守约方,违约方不能以自己违约为由主动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已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守约方拒绝解除时,司法实践允许违约方通过诉讼请求终止合同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对违约方起诉解除的条件作出细化。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合同僵局多出现在履行周期长、投入难以回收的交易中:承租方无力继续承租而出租方坚持收租;施工方因成本失控无法续建而发包方不同意解约;买方资金链断裂无力付款而卖方拒绝解约。围绕是否允许违约方诉请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与上述会议纪要确立了有限度的例外规则。涉及房屋与工程的僵局,可结合房产买卖与建设工程服务评估。

二、关键争议点

争议焦点有三。其一,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一般认为解除权属守约方,违约方只能通过司法方式请求终止合同关系。其二,是否构成合同僵局:需审查是否存在继续履行不能、履行费用过高或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以及守约方拒绝解除是否与诚信原则相悖。其三,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并不减免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法院还可能对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以本所熊斌蓉律师代理的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仲裁案为例:2022年5月,申请人上海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某网络公司签订《项目外包协议》,约定完成虚拟形象素材升级制作,费用583000元;被申请人预付291500元后,申请人于2022年7月完成定版并验收通过,被申请人却迟迟未付余款,并于同年10月25日单方解除协议。被申请人抗辩称依协议条款「是否达标以甲方参考品质为准」,申请人延迟交付且质量不达标构成根本违约,故有权解除且无需付费。熊斌蓉律师逐条核对合同条款并结合微信记录提出:签约前已按对方要求确定最终脚本,对方不得随意更改已确认要求;作品每一环节均经其确认后才推进;延期系对方多次修改所致并已获同意;对方员工主动定版、承诺支付全款,应认定验收合格。仲裁庭采纳主要意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58.3万元并补偿全部律师费。该案说明,单方解除并不意味着摆脱付款义务。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履行不能等情形下可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及其调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实务建议:一是违约方不要以单方通知方式解除,应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终止合同关系;二是围绕继续履行不能、履行费用过高收集证据,证明僵局客观存在;三是主动减损并保留记录,以争取违约金调整空间;四是请求解除的同时提出责任承担方案,提高调解成功率。企业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可通过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服务对接专业方案,也可查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官网。

五、恒略律师提示

违约方诉请解除是例外而非常态,成功率高度依赖僵局的客观程度与自身是否为恶意违约。因客观原因、成本异常或标的性质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主张空间较大;为规避商业风险故意毁约的,通常不被支持。其次,解除只是终止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原则上解除权由守约方享有,违约方主动起诉解除一般难获支持,但合同僵局情形下存在例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上述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要求具备非恶意违约、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等条件,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Q2:主张合同僵局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应围绕三方面取证:一是合同履行状况,包括合同文本、已履行部分与付款凭证、继续履行所需成本或费用的测算资料;二是僵局客观存在,如标的无法交付、项目长期停滞、多次协商未果,可通过往来函件、会议记录与现场证据固定;三是非恶意违约与显失公平,如因客观原因导致履行不能、继续履行将造成明显不合理损失,以及守约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解除的记录。

Q3:合同解除纠纷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怎么算?

诉讼费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诉讼请求金额为基数分段累计交纳,由败诉方负担;仅请求解除合同而不涉及给付金额的按件或其他标准计收,以法院通知为准。律师费通常按件或按标的额比例协商,复杂案件可分阶段计费,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需特别注意,即便判决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Q4:这类案件一般多久能有结果?

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涉及工程质量、造价或损失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实际耗时更长,二审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就解除合同、退场移交等争议较小的部分先行处理,其余争议继续审理,以尽快打破僵局。整体看,从起诉到最终了结常需数月以上。

Q5:作为违约方,我具体应该怎么处理?

建议分四步:第一,先判断是否确实构成违约以及合同目的是否已无法实现,避免在缺乏依据时贸然主张解除;第二,固定非恶意违约的原因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证据,同时积极采取减损措施;第三,优先与对方协商解除,就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达成书面约定;第四,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合同关系并同步提出违约金调整等抗辩。切记解除不等于免责。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七、相关公开案例(参考,非本所承办)

以下案例均来源于各级法院官网、司法机关及权威媒体公开发布,与本所承办案件无关,仅供理解相关裁判规则参考,不构成具体个案意见。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合同僵局先行处理案)
〔裁判要旨〕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因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存在较大争议,双方未结算价款、建设公司未退出施工现场,施工陷入停滞,事实上形成合同僵局。诉讼中双方分别申请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已完工工程价款等多项鉴定,且双方均认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致同意解除施工合同。人民法院考虑到鉴定需要时间、施工机械和人员长期滞留工地将导致后续工程无法开展,组织双方对施工界面确定并固定证据后,依法就解除合同及承包人退场先行处理,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建设公司退场并移交施工现场,其余争议继续审理,实现破僵局、提效率、保民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最高法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5-01)

〔案号〕未公开案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非恶意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案)
〔裁判要旨〕甲公司将仓库出租给乙公司,双方因仓库外的停车问题发生较严重冲突,而仓库之外的场地均在甲公司实际控制之下,乙公司使用仓库无法正常经营。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并承担解除合同损失,不属于恶意违约。法院认为,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而甲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僵局,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关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条件,判决解除实际处于僵局的租赁合同关系,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或免除。
〔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官网(非恶意违约合同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获支持)(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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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