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志国与张华夫妻购置昌平区某201号房屋,王志国2004年、张华2007年先后去世。2002年二人共同公证遗嘱将房屋本人份额由女儿王丽继承(附王丽给付儿子王明10万元义务),2006年张华又立自书遗嘱将房屋全给王明。王明之子王刚以2006年自书遗嘱起诉,王丽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代理,主张适用原《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法院采纳意见,认定公证遗嘱有效、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多份遗嘱效力冲突、公证遗嘱优先规则。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一、案情回顾

“老人立了好几份遗嘱,到底哪份算数?”这是继承纠纷的高频疑问,相关词还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哪个有效”“多份遗嘱效力冲突”“附义务遗嘱不履行怎么办”“自书遗嘱能撤销公证遗嘱吗”。被继承人王志国与张华系夫妻,婚内购置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201号房屋,登记在王志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志国于2004年11月26日去世,张华于2007年5月28日去世,二老父母均早于其过世;二人育有一子王明、一女王丽,王明于2019年2月26日去世,妻刘淑芬、子王刚(原告)。

2002年2月6日,王志国与张华共同前往公证处分别订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屋中本人所有份额由女儿王丽继承,附条件为王丽需一次性给付王明10万元,否则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遗嘱一式三份,二老还要求对内容保密。2006年5月1日,张华单方订立自书遗嘱,载明作废2002年公证遗嘱、将房屋全部留给王明,并注明已征得王丽同意;2006年7月6日王丽出具收条收到张华6万元补偿款,但其主张该款系1997年原房屋拆迁利益分配、与遗嘱变更无关;2008年12月15日王明订立遗嘱将房屋由其子王刚继承。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2002年公证遗嘱与2006年自书遗嘱效力冲突,何者优先。自书遗嘱能否撤销、变更此前的公证遗嘱,是本案核心。
  • 焦点二:王丽是否具备继承资格、6万元收条是否影响遗嘱效力。王丽是否履行附义务、收条是否构成遗嘱变更,关系继承权归属。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王刚)诉称:王刚以张华2006年自书遗嘱为依据起诉,要求继承案涉房屋,并提交王丽曾收张华6万元补偿款收条,主张遗嘱内容已变更、王明应享有继承权。

被告(王丽)辩称:王丽同意按2002年遗嘱履行,由其支付给王明钱款后继承房屋,委托恒略律所朱桂颖律师代理维护合法继承权。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朱桂颖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

  •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引起继承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法律;依该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2006年自书遗嘱无法撤销2002年公证遗嘱:王志国、张华2002年共同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张华2006年自书遗嘱依法不能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且王志国已去世,张华无权单方变更王志国份额。
  • 王丽愿履行附义务、具备资格:依《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附义务遗嘱继承人在表示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继承权;王丽当庭明确同意履行给付义务。
  • 6万元收条与继承无关:该款实为1997年原房屋拆迁利益分配补偿,不符合法定变更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不产生变更效力。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朱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法律适用上,被继承人均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应适用原《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依《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002年公证遗嘱合法有效,2006年自书遗嘱无法撤销;且王志国已去世,张华无权单方变更其份额。附义务遗嘱已具备履行条件——王丽当庭同意履行给付义务,有权依遗嘱继承。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原告承担朱桂颖律师助当事人胜诉,依法依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后已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本案法律事实在施行前,仍适用原规定。

五、恒略律师提示

立遗嘱时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均以时间在后为准(《民法典》新规);但对民法典施行前已立下的公证遗嘱,仍适用原《继承法》公证遗嘱优先规则。遇到“多份遗嘱哪个有效”,建议咨询专业继承律师。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4682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继承法公证遗嘱优先规则,成功为王丽争取合法权益。

六、遗嘱继承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公证遗嘱和后来写的自书遗嘱,哪个有效?
    A:若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原《继承法》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本案即如此;施行后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Q:自书遗嘱能撤销公证遗嘱吗?
    A:原《继承法》下不能,须以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现行《民法典》取消该限制,以最后遗嘱为准。
  3. Q: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人不履行就无效吗?
    A:继承人表示履行义务的即享有继承权;本案王丽当庭同意履行给付义务,故具备继承资格。
  4. Q:之前给过对方一笔钱,算变更遗嘱吗?
    A:一般不算。变更公证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普通的补偿款收条若与遗嘱无关,不产生变更效力。
  5. Q:民法典施行后立遗嘱要注意什么?
    A:不再有公证遗嘱优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应符合法定要件,建议由律师协助起草以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