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刘大海系A装饰公司持股50%的登记股东,公司自2000年设立以来长期不向其披露经营与财务状况,其股东权益受损。刘大海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亚方律师代理维权。律师精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书面请求前置程序,代理刘大海提起诉讼,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法院采纳恒略律师意见,判令支持刘大海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并允许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核心争议: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及书面前置程序如何认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一、案情回顾

在公司治理中,股东最常搜的就是"股东知情权被侵害怎么办""小股东如何查公司账""股东能不能查会计凭证"。A装饰公司由刘大海与张志刚出资,于2000年4月17日设立,刘大海认缴注册资本25万元、占公司50%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刘大海未享受任何分红,对经营状况一无所知。2017年10月20日,A装饰公司获得H镇政府曙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的35万余元,亦由他人取走,刘大海股东权益明显受损。

为维护合法权益,刘大海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亚方律师代理维权。杨亚方律师梳理权属后,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必须先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2025年5月26日,杨律师代理刘大海向A公司邮寄《关于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明确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凭证等,并说明行权目的为"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该通知经对方签收,履行了法定前置程序。在A公司未回应后,杨律师代理刘大海于2025年8月11日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原告主张查阅、复制范围应涵盖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被告则试图限缩客体范围,争议集中于原始凭证能否纳入查阅范畴。
  • 焦点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是否适当履行。公司抗辩原告目的不正当、系滥用权利,焦点在于邮寄通知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行权前置,能否阻却诉讼。
  • 焦点三:被告抗辩"原告已参与经营、获取款项"能否否定知情权。公司称刘大海通过工资、补助、分红获取55.37万元,主张其并非"不知情",该事实能否对抗股东法定知情权成为审理重点。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股东)方诉称:刘大海主张其股东身份始终未变更、持股50%事实清晰,已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同期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3万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立场:A公司否认侵权,声称刘大海实际参与经营并已通过工资、补助、分红等形式获取55.37万元;主张35万余元已存入公司账户;指责原告查阅范围过广、目的不正当,且自身存在不提供资料的过错;反对承担律师费。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杨亚方律师接案后系统梳理,制定清晰诉讼策略:一是确认刘大海股东身份及持股50%事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2025年5月26日依法邮寄行权通知并留存签收凭证,完整履行《公司法》书面请求前置程序;三是提出四项诉讼请求,明确股东知情权是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的基础;四是强调A公司长期不提供财务信息已实际损害刘大海股东权益,被告抗辩不构成阻却事由。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恒略律师主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账簿权利需履行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的前置程序,公司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及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作出裁判,并援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组成及归档范围,同时指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在股东知情权法定客体之列。

判决结果:支持刘大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支持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允许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查阅地点为双方协商地点或公司注册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每日不超过6小时;驳回律师费请求。

五、恒略律师提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保障自身投资权益的基础性权利。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杨亚方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3137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醒广大股东:行使知情权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留存邮寄及签收凭证;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遇公司长期不披露财务信息,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固定查阅范围与辅助查阅权利。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常见问题 FAQ

  1. Q:股东能不能查公司的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
    A: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法院通常支持将原始凭证纳入查阅范围,本案即判令可查阅会计凭证。
  2. Q:小股东查账公司说目的不正当拒绝怎么办?
    A:股东以了解经营与财务状况为目的书面请求查账,公司须举证证明目的不正当方可拒绝;无法举证的,股东可起诉要求查阅。
  3. Q:股东知情权诉讼一定要先发书面通知吗?
    A:是的。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履行前置程序是起诉的前提,未前置可能被驳回。
  4. Q: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或律师帮忙查账吗?
    A:可以。法律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辅助进行,本案判决明确允许委托会计师、律师等辅助查阅。
  5. Q:公司一直不分红也不给看账本怎么维权?
    A:可先邮寄《行使股东知情权通知》并保留证据,公司逾期不答复或拒绝的,向公司注册地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