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确认处分遗产行为无效纠纷(继承权益)。王丙与张某夫妻购朝阳区某206号房屋登记于王丙名下,张某2010年去世,其一半份额为遗产。2020年5月王丙擅自以520万出售并将售房款给子王丁及妻刘某,二人购507号房登记刘某名下。王甲、王乙(张某之女)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主张王丙无权处分亡母遗产份额、构成恶意串通,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各65万售房款。法院确认处分遗产部分260万行为无效,驳回返还具体诉请(遗产须另诉分割)。核心争议:处分效力、继承权、诉讼时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及《继承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擅自处分遗产有效吗""父亲卖房侵害继承权的"是继承常见难题。王丙与张某婚内生育长子王丁、长女王甲、次女王乙,婚内购206号房屋登记王丙名下。2010年9月11日张某去世。2020年5月14日王丙擅自以520万售房,售房款全给王丁及妻刘某,二人用款购507号房登记刘某名下。王甲、王乙认为对母亲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王丙擅自处分侵犯权益,找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决定以确认合同无效为案由维权。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王丙处分售房款行为是否有效。焦点在206号房为夫妻共有,张某去世后一半为遗产,王丙擅自处分是否无效。
- 焦点二:二原告是否享有继承权。焦点在张某遗产份额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王丙未经同意处分侵权。
- 焦点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焦点在原告得知处分后持续主张、处分情况诉讼中方明确,未超期。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姐妹)方诉称:王甲、王乙主张206号房为夫妻共有,张某去世后50%为遗产由继承人共有;王丙擅自售房未分割应得售房款各65万,属无权处分,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各自份额。
被告(王丁等)立场:王丁等主张王丙有权处分,否认恶意串通,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试图否定二原告继承与返还请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熊斌蓉律师指出:206号房为夫妻共有,张某去世后其一半为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依《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财产须全体共有人同意,王丙未经同意处分侵犯权益;王丁、刘某等作为亲属明知继承利益仍处分售房款,属恶意串通无效;针对时效抗辩,二原告得知后持续主张、处分情况诉讼中方明确,未超时效。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纠纷应适用当时法律,涉案房屋为夫妻共有,张某去世后一半为遗产在继承人间共同共有,处分需全体同意;王丙未经王甲、王乙同意售房并将款给王丁、刘某购房,侵犯二人权益,且亲属明知仍有继承利益仍处分,属恶意串通无效。售房款520万一半归王丙、一半为张某遗产260万。判决确认王丙将遗产部分售房款260万元处分给王丁、刘某的行为无效;遗产需通过继承分割,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诉。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曾催要且处分情况诉讼中方明确,未超期。
五、恒略律师提示
处分共有遗产须全体继承人同意。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熊斌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410897,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提示:明确财产性质,区分夫妻共有与遗产;作为继承人发现权益受侵害应及时协商、调解或诉讼;注意三年诉讼时效,遇亲属擅自处分亡亲遗产,应委托律师确认行为无效并另诉分割。
六、遗产处分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父亲私自卖了房里有母亲的遗产能确认无效吗?
A:能。擅自处分亡妻遗产份额且恶意串通的无效,本案法院确认处分260万遗产部分行为无效。 - Q:擅自处分遗产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A:仅处分遗产部分无效。本案售房款520万一半为遗产,确认该260万处分无效,配偶部分有效。 - Q:确认无效后售房款能直接要回吗?
A:不一定。遗产须先继承分割,法院常确认无效但驳回返还具体诉请,告知另诉继承分割。 - Q: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怎么算?
A:一般三年,但持续主张或处分情况后明确的,从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本案未超期。 - Q:亲属间恶意串通处分遗产怎么举证?
A:收集房产证、售房合同、转账、亲属关系证据,证明明知继承利益仍处分,依《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