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委托人张某1的母亲杨某生前立遗嘱,将名下位于北京市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屋(304号、1004号)留给张某1继承,却遭其他兄妹反对,迟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张某1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提起诉讼。律师围绕遗嘱真实性、各继承人放弃声明及房产权属展开代理,最终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全部财产权益由张某1继承,杨某丧葬费、抚恤金52211元由三姐妹均分。核心争议:多份家庭协议与遗嘱冲突下遗产范围如何界定;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及遗嘱继承规则。

一、案情回顾

家中老人离世留下遗嘱,子女却为房产闹上法庭,许多家庭最关心的就是“遗嘱继承房产怎么办理”“兄弟姐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自书遗嘱是否有效”。杨某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张某2,与杨某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1)。2008年,杨某以拆迁补偿款回购207号、507号、306号三套房屋,后陆续变更为304号、1004号、705号,三房已交付但未办证。2003年张某去世,2018年1月杨某去世,留遗嘱载明:705室由张某4继承,304室、1004室由张某1继承。因房屋一直未办产权登记,各方协商不成,张某1于2018年后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启动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杨某所立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各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意见不一,部分被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需确认遗嘱效力及形式要件。
  • 焦点二:案涉两套房屋的权属与继承范围。房屋源于拆迁补偿且未办证,部分被告主张其中含父亲张某个人遗产份额,需厘清遗嘱指向财产边界。
  • 焦点三:抚恤金、丧葬费能否一并分割。杨某去世后亲属取得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合计57211元,部分由张某1保管,是否属遗产及如何分配成为争议。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张某1主张母亲遗嘱真实有效,304号、1004号房屋应归母其继承;张某3、张某4、张某5先后签署承诺书或协议书,认可遗嘱并放弃两套房屋相关权利,请求法院确认权益归属。

被告辩称:被告张某2主张父亲张某的拆迁款200万元中100万元属其个人遗产,杨某故意隐瞒、侵吞,应减少继承份额;张某5主张遗嘱无效,三套房按法定继承,并要求分割现金遗产及丧葬费、抚恤金;张某4认可705号及两套房屋归张某1。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李永慧律师梳理拆迁协议、补充协议、各继承人协议书及承诺书,确认2015年遗嘱经各方认可真实有效;张某2、张某4、张某5在杨某去世后分别签订协议放弃两套房屋权利,张某3亦认可由张某1继承,故两套房屋权益应归张某1所有。

  • 提交多份《补充协议》及房屋变更记录,锁定三套房屋来源与指向
  • 举证2018—2019年承诺书、协议书,证明其他继承人明示放弃两套房屋继承权
  • 区分遗产与抚恤金性质,丧葬费、抚恤金不属遗产,应按共同确认比例分配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恒略律师主张,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各被告已放弃两套房屋相关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坐落北京市海淀区某304号、1004号房屋的全部财产权益由张某1继承所有;在张某1处的杨某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合计52211元,由张某3、张某4、张某5分别分得13052.75元。委托人顺利取得两套房产的继承权益。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6119558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立遗嘱应注重形式规范并妥善保管;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须谨慎,一旦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法律约束力。涉及拆迁安置房未办证的,应及时凭遗嘱及继承协议通过诉讼确认权益,避免家庭内部久拖不决。

六、遗产继承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父母留有自书遗嘱,兄弟姐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A:自书遗嘱符合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有效,可凭遗嘱向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益,判决后可单方申请过户,无需其他继承人配合。
  2. Q:拆迁安置房还没办房产证,能直接按遗嘱继承吗?
    A:可以。房屋虽未办证但来源清晰、权益明确,法院可判决房屋全部财产权益归继承人所有,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凭判决书过户。
  3. Q: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算不算遗产?
    A:不算。二者是死者去世后对家属的抚慰与补助,不属遗产,一般按近亲属协商或法院酌定比例分配。
  4. Q:其他继承人签了放弃继承协议还能反悔吗?
    A:在遗产分割前以真实意思表示放弃的,原则上不可撤销;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需举证,否则应按协议履行。
  5. Q:遗嘱把房产只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能分拆迁款吗?
    A:若遗嘱合法有效且明确指向该房屋权益,其他子女通常无权再分;但遗嘱未覆盖的现金、抚恤金等仍可依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