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诉讼,涉征收拆迁中的危房认定争议。原告邢某系福建厦门村民,因“A工程”征收项目与街道办补偿标准谈不拢,被告B街道办联合城管多次采取非法拆除、认定违建、强制拆除、危房认定等不当措施逼迁。邢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诉请撤销《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法院认定该通知书为可诉行政行为、为原告设定义务,且B街道办无职权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未备案、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该通知。适用法条:《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案情回顾

征地拆迁中被认定“危房”逼签,当事人常搜“街道办认定危房合法吗”“危房通知能撤销吗”“征收中违建认定怎么办”。原告邢某系厦门市某区某镇村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住宅。2023年区政府启动“A工程”征收项目,委托B街道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告知邢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并要求按标准签协议搬离,双方因补偿标准争议未达成协议。为迫使签约,被告采取系列不当措施:2023年6月30日拆除邢某部分房屋;2023年8月2日及10月16日城管两次下发《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024年4月2日城管与街道办联合强拆围墙;2024年4月3日街道办送达《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认定房屋为D级危房,限7日内排除危险,否则断水断电、强制清离、强制拆除。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否为原告设定义务、影响其权利义务,决定可诉性。
  • 焦点二:B街道办危房认定是否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有无委托鉴定职权、鉴定机构是否备案、程序是否正当。
  • 焦点三:行政目的是否正当。以危房认定施压逼迁,是否滥用职权、目的不当。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邢某)诉称:被告通知为原告设定义务,要求7日内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强拆,属滥用职权、无事实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目的不当,应予撤销。

被告(B街道办)辩称:其发出通知基于《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及鉴定报告,仅为提醒,未增加业主义务,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不属于诉讼受案范围。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围绕七点展开:被告危房认定和行政处理无职权且滥用职权;法律依据不明确;程序多处违法;毫无事实依据;行政措施程序违法无依据;行政目的不当;存在非法获益。律师指出,被告既是危房查处者又是造成危房的始作俑者,所依据的鉴定报告无资质、无依据、违反程序,所采强制措施既无党纪也无国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一:通知书明确告知房屋为D级危房、要求停用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则采取停水停电、封房、清人等应急措施,为邢某设定法律义务,直接影响权利义务,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街道办辩称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焦点二:依《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B街道办有责任督促治理,但未证明有权委托鉴定及催告邢某委托,且上海某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鉴定机构备案名单中;鉴定报告处理建议为“处理使用”,通知书却载明逾期将拆除,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停止使用及解危通知书》。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征收拆迁中,以危房认定、违建认定施压逼迁的,当事人可审查作出机关是否职权法定、鉴定机构是否备案、程序是否合法。遇断水断电、强制清离等通知,应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六、征收拆迁危房认定常见问题 FAQ

  1. Q:街道办有权认定危房吗?
    A:危房认定须依职权法定,街道办应证明有权委托鉴定并催告业主,否则可能程序违法。
  2. Q:收到危房通知能起诉撤销吗?
    A:能。若通知为业主设定义务、影响权利义务,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诉请撤销。
  3. Q:鉴定机构没备案报告有效吗?
    A:未在备案名单中的机构出具报告,通常不能作为合法认定依据,可作为撤销理由。
  4. Q:征收中违建认定能诉讼吗?
    A:可以。对《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5. Q:被断水断电强拆怎么办?
    A:立即固定证据并委托律师,对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