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著作权权属纠纷。金大继承“北京ESS公司”股权后,以个人名义对张某名下“美术作品+文字+字母ESS”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提起诉讼,主张权属归公司。张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代理,主张该美术作品系张某2006年独立创作、2009年改编登记,非职务作品。律师抽丝剥茧从数十份文书中找到决胜证据,否认著作权属职务作品,原告最终撤回起诉,企业命脉得以保全。适用法条:《著作权法》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一、案情回顾
创业者最怕“自己设计的商标著作权被公司抢走”,常搜“美术作品著作权归谁”“商标和著作权冲突怎么办”“股东个人作品算职务作品吗”。张某与金某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北京ESS公司”,约定股权三七开,无形资产归个人所有。二人申请并取得“美术作品+文字+字母ESS”注册商标,一直由公司使用。2014年金某去世,长子金大继承股权,与张某爆发矛盾并排挤张某。张某另起炉灶使用同商标分走市场份额。金大多次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并拒签商标续展,致注册商标失效。后金大知悉张某名下登记有该美术作品著作权证,遂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著作权权属归公司、由张某承担诉讼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是否属职务作品。作品系张某个人创作并登记,还是为公司创作职务作品,决定权属归属。
- 焦点二:商标注册与著作权登记的关系。商标权到期失效不影响此前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立归属。
- 焦点三:主体与财产是否混同。金大主张公司使用即商标权归公司,混淆了主体与财产权边界。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金大)诉称:主张张某名下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北京ESS公司”所有,由张某承担诉讼费。
被告(张某)立场:张某主张该美术作品系其个人创作、登记,非职务作品,且此前多个关联案件已败诉,本案若败将对企业在致命打击,要求律师通盘考虑。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律所指派刘源源律师、薛素华律师接待并代理。律师去芜存菁,从张某提供的三十几份法律文书中抽丝剥茧,理清各方十数年对公司控制权、知识产权的争夺历程。关键事实:2006年9月15日张某创作出美术作品并配文字“ESS”计划申请商标;2009年8月7日商标获准注册,权利人为金某、张某;2009年张某基于原作品改编形成新美术作品并办理作品登记证,允许公司用于包装。律师释明法律依据,否认涉案著作权为职务作品,找到本案决胜证据,制定通盘答辩策略。
四、办案结果
经恒略律师充分准备与精准答辩,原告金大认识到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撤回对张某的著作权纠纷起诉。张某名下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属得以确认归个人所有,避免了企业命脉被夺的致命后果,双方围绕商标权、专利权的系列争夺中被告一方取得关键胜利。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源源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01120109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薛素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21176992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企业无形资产归属应在设立之初以书面明确,商标权与著作权是不同权利,商标注册失效不当然影响著作权归属;股东个人创作的非职务作品,权属归创作者本人。
六、著作权权属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股东个人设计的商标著作权归公司吗?
A:若非职务创作且个人登记,著作权归创作者;商标权与著作权是不同权利,公司使用不当然取得著作权。 - Q:商标到期失效著作权还有用吗?
A:有用。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产生,商标权失效不影响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独立保护。 - Q:什么算职务作品?
A: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作品,或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才可能认定为职务作品。 - Q:对方起诉著作权权属怎么答辩?
A:应提供创作底稿、登记时间、独立创作证据,否认职务作品属性,理清主体与财产边界。 - Q:关联案件众多如何通盘应诉?
A:需梳理各案主体关系与关键证据,提取对本案最有利的材料,制定整体答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