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管辖争议案件。当事人为某美术作品著作权人,某甲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及宣传物料上使用近似图形标识,当事人将生产商某甲公司与经销商某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经销商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销售商仅系经销商、与侵权行为欠缺实质联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培律师上诉,律师指出一审将管辖权审查与实体审查混淆、违反立案登记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明确了侵权纠纷中销售商作为管辖连接点的认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维权成本。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系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发现某甲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及宣传物料上使用与其作品近似的图形标识,侵害其著作权。为维护权益,当事人将作为生产商的某甲公司和其经销商某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经销商住所地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仅系经销商,被诉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为生产商,销售商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与侵权行为"欠缺实质联系",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著作权被侵权去哪里起诉""销售商所在地法院能管吗""管辖异议怎么处理"等高频疑问,本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收到裁定后,当事人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培律师代理上诉。律师经分析认为,一审裁定的核心问题在于将管辖权审查与被告适格的实体审查相混淆,实质要求原告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侵权责任成立,偏离了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要求。

二、案件焦点

  • 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管辖连接点: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本身是否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组成部分,其销售地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从而赋予销售地法院管辖权。
  • 立案审查的边界: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被告适格的审查应以"形式关联性"为限,还是可前置进行实体审查,将管辖权审查与实体审理相混淆是否违法。
  • 共同被告管辖选择权的保障:权利人能否将生产商与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并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一审裁定(被申请人方立场)认为:销售商某乙公司仅系经销商,被诉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为生产商,销售商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与侵权行为"欠缺实质联系",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方(恒略律师)则主张该认定错误,销售行为本身就是侵权链条的一环。

党培律师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以下核心意见:

1. 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本身即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组成部分,其销售地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销售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2. 将生产商与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是原告合法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共同诉讼,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只要初步证据证明销售商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 一审以"欠缺实质联系"否定管辖连接点,实质是将实体审查前置,违反立案登记制。立案阶段仅需审查形式要件,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担责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立案阶段实质审查。

四、办案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律师观点,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从两方面阐明标准:其一,管辖连接点被告适格审查以"形式关联性"为限,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关联"、达"可争辩"程度即可,无需判断实体侵权;其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担责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立案审查阶段处理。

本案裁定明确了侵权纠纷中销售商作为管辖连接点的认定标准,对保障当事人诉权、统一立案审查尺度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规避地方保护提供了路径。

五、恒略律师提示

知识产权维权中,管辖法院的选择直接影响维权成本与效率。权利人在起诉时可将生产商与销售商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在销售商所在地法院立案,借助"侵权行为实施地"规则降低维权门槛。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党培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113022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著作权侵权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发现自己的美术作品被别人盗用怎么办?答:应及时固定侵权证据(公证购买、网页截图等),确认权利归属后,可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并可一并列生产商与销售商为共同被告。
  2. 问:著作权侵权去哪个法院起诉?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销售地可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3. 问:销售商只是卖货也要当被告吗?答:销售侵权产品本身构成对发行权等权利的侵害,属侵权主体;权利人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并在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4. 问: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答: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重点论证管辖连接点成立及一审将实体审查前置违反立案登记制,争取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
  5. 问:立案登记制下法院还能审查被告是否侵权吗?答:立案阶段仅作形式审查(原告适格、明确被告、具体诉请、属法院管辖),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担责属实体审理,不应在立案时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