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北京地区,要看是否具备「融资加融物」的双重属性。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自己所有的设备出卖给出租人,再租回使用,虽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但若租赁物真实存在、价值与租金构成合理、兼具融资与融物属性,通常仍认定为融资租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法院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此种情形常被认定为借贷(俗称名租实贷)。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企业以自有设备做「售后回租」融资,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不是借贷,直接决定利率上限、担保效力与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一方主张按融资租赁处理、一方主张实为借贷。北京地区金融纠纷中,售后回租的性质认定是高频争点,尤其在租赁物虚构或估值虚高时。

二、关键争议点

第一,租赁物是否真实且适格。第二,租金构成是否合理。第三,买卖与回租环节是否真实。第四,被认定为借贷后的后果。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第一层,融物属性:融资租赁要求有真实、适格的租赁物,售后回租的租赁物应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可特定化;租赁物不存在、重复融资或价值明显偏离的,融物属性缺失,容易被认定为借贷。第二层,租金构成:租金应包含购买成本与合理收益,若租金只是本金加固定利息、与设备使用价值无实质关联,更接近借贷特征,法院会结合资金投放与回收方式判断。第三层,交易真实性:买卖与回租两个环节应有真实的价款支付、权属转移与占有使用安排;仅有资金往来而无实际出卖、交付的,可能被认定为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第四层,法律后果:被认定为借贷的,按借贷关系处理,利率、违约金与担保将按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规则审查,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可能不受保护;出租人则可能丧失基于所有权收回租赁物的便利,转为普通债权主张。相关争议可通过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服务整体处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第一步,核查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权属清晰并可特定化,保留发票、评估与登记材料。第二步,审查租金构成与定价是否合理,避免与设备使用价值完全脱钩。第三步,固定买卖合同、价款支付与交付占有证据,证明交易环节真实。第四步,评估被认定为借贷后的利率与担保风险,提前调整合同条款。第五步,发生争议时结合交易实质主张定性,并据此确定请求权基础与损失计算。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三十七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条关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处理的规定;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五、恒略律师提示

售后回租三句话:有真实租赁物、合理租金与真实买卖回租环节的,多为融资租赁;租赁物虚构、估值虚高、仅有资金往来的,多按借贷处理;定性不同,利率上限、担保与请求权基础随之改变,交易前要把实质做扎实。涉及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的可通过金融资本与涉外跨境服务获得整体方案,涉及企业合同与经营的可结合企业商事与合同纠纷板块,涉及执行与债权回收的可参考债权债务与执行栏目,涉及知产与常法服务的可咨询知识产权与企业常法团队。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售后回租算融资租赁吗?

租赁物真实、租金构成合理且具备买卖与回租真实环节的,通常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Q2:怎么会变成名租实贷?

租赁物不存在或不适格、估值明显偏离、仅有资金投放与回收而无实际买卖交付的,容易被认定为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

Q3:认定为借贷有什么影响?

按借贷关系处理,利率、违约金与担保按借贷规则审查,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可能不受保护,出租人可能丧失收回租赁物的便利。

Q4:法院怎么认定?

结合标的物性质与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综合判断,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的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

Q5:怎么降低风险?

确保租赁物真实、权属清晰、可特定化,保留发票评估与登记材料,租金定价合理并固定真实的买卖与交付证据。

以上问答以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为主要参考,各地裁判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金融资本法律服务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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