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一般不算。在北京地区的审判实践中,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参加教学实习,通常不视为就业,与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毕业后以就业为目的正式入职的,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依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发布)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习协议、实习补贴、实习受伤赔偿仍受民事法律保护,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主张权利。临近毕业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并接受管理的,个案中也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需结合从属性程度判断。可参考劳动工伤栏目。

一、问题背景与典型场景

这类疑问常见于几种情形:二是大二大三学生利用暑假到公司兼职,按月领取补贴;二是职业院校安排顶岗实习,学生在企业全职顶岗数月;三是应届生毕业前以「预就业」名义上班,毕业后继续留用;四是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单位与保险之间的责任归属不明;五是以实习为名长期用工,发放远低于同岗位的报酬。北京地区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仍具在校生身份、实习是否属于学校教学安排、工作是否以就业为目的以及接受管理的程度,受伤索赔路径可参考人身损害与医疗纠纷栏目。

二、关键争议点

焦点一,身份标准,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焦点二,顶岗实习的性质,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属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焦点三,以就业为目的的用工,即将毕业、全职到岗、接受考勤管理并领取稳定报酬的,个案中可能认定劳动关系。焦点四,实习补贴与工资的区分,前者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焦点五,实习受伤的赔偿路径,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多按人身损害或实习责任保险处理。焦点六,三方协议与实习协议的效力及责任约定。具体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为准。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分析

以本所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例,可以对照理解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方法。刘某于2023年10月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担任皮肤管理师,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仅口头约定月工资9000元;2024年10月刘某以未缴社保、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公司以「灵活劳务关系、无需考勤、按客户量结算」抗辩否认劳动关系。本所承办律师围绕从属性举证:刘某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管理,工资由公司监事每月15日前后周期性转账,符合工资发放规律而非随机劳务报酬,并提交工资条、银行流水、打卡录屏、《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形成链条。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781.6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及拖欠工资8000元。该案说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不看名义而看实质管理;成年劳动者以稳定就业为目的接受用工管理的受劳动法律全面保护,而在校生实习因主体身份与目的特殊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二者证据方法相通、定性结论不同。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田娇艳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381309,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四、实务建议与法律依据

行动建议:一是实习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三方协议,明确期限、内容、补贴标准与伤害责任;二是保留实习考核、考勤与补贴发放记录;三是临近毕业全职工作的,尽量签订劳动合同或入职协议,明确自何时起建立劳动关系;四是实习受伤的,第一时间就医并保存病历与事故经过记录,核查学校或单位投保的实习责任险,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五是毕业后转正被拖欠工资、不签合同的,注意收集考勤、工资流水等从属性证据。法律依据方面,除前述劳部发〔1995〕309号意见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相关协议要点可参考专项服务与其他案件栏目。

五、恒略律师提示

风险提示:第一,实习期间不受最低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劳动标准保护,直接以劳动仲裁主张实习待遇多数不会得到支持;第二,以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的,单位面临补签合同与二倍工资风险,学生权益同样被压缩,双方都应规范;第三,顶岗实习受伤的赔偿涉及学校、单位、保险多方,责任划分复杂,宜尽早委托处理;第四,毕业前全职用工的临界状态争议最大,入职文件如何签署直接影响定性。建议发生争议后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官网同类栏目,先明确定性再选路径。

六、常见问题解答

Q1:在校生兼职发生纠纷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一般不能。依劳部发〔1995〕309号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报酬与伤害纠纷属民事争议,应向法院起诉主张。但已毕业离校后入职的,或虽未毕业却以就业为目的全职工作、接受管理的,仍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可申请劳动仲裁,个案定性建议先咨询评估再行动。

Q2:顶岗实习受伤谁来赔偿?

通常不适用工伤保险,按人身损害赔偿路径处理。学校组织的实习,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结合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学校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自身过错划分责任,投保实习责任险的可先走保险理赔;单位直接安排用工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及时就医、固定事故证据,并核查三方协议中的责任约定。

Q3:实习补贴能按最低工资标准主张吗?

一般不能。实习补贴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工资,不强制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以实习协议约定或双方合意为准。但若实质上已构成劳动关系,例如毕业后继续留用或以就业为目的全职用工,则同岗位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拖欠的还可依法追讨差额并主张相应补偿,定性是前提。

Q4:毕业前全职上班算劳动关系吗?

有可能。司法实践会综合审查:是否已完成全部学业、是否以就业为目的、工作是否持续稳定、是否接受考勤等劳动管理、报酬是否按月固定发放。临近毕业全职到岗、接受管理并领取固定报酬的,部分地区个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为避免争议,建议毕业前签署入职协议或实习协议,明确身份与劳动关系起算时点。

Q5:单位拖欠实习补贴怎么办?

先凭实习协议、考勤记录、补贴发放与沟通记录书面催告;协商不成的,可依协议向法院起诉主张补贴及违约责任,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也可请求学校协助协调处理。注意完整保留书面证据链。若转正录用后的工资、社保争议,则属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可参考劳动工伤栏目。

上述解答立足北京地区审判实践整理,其他省市裁判口径或有不同,具体案件请以当地规则与证据情况为准。

如您正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携带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法定时限。→ 劳动仲裁法律服务 · 田娇艳律师 ·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管辖差异可能影响结论,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执业律师。